上訴庭改判兩名違限酒令酒吧負責人囚2至3星期

兩名酒吧負責人在「限酒令」生效時繼續開放酒吧營業,三年前被裁定「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發出的指示」罪成,各判囚9星期。兩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法庭駁回定罪上訴,但批准判刑上訴,改判兩人分別監禁2星期及3星期。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考慮證據後,裁定涉案場所屬酒吧而非餐廳或飯店,駁回定罪上訴,但認為,雖然兩人明知酒吧繼續營業是違法,判囚9星期也的確明顯過重,批准兩人的判刑上訴,改判兩人分別監禁2星期及3星期。 兩名被告分別是44歲酒吧男董事及52歲酒吧女經理,他們被控於2020年4月,在尖沙咀金馬倫道一間酒吧內,作為餐飲業務負責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指示關閉。 上訴方指出,涉案場所同時擁有普通食肆牌照,是一間酒吧及餐廰兩用的場所,裁判官錯誤引用案例,以為當日無廚師在場,錯誤裁定涉案場所的用途是「酒吧」。法官認為裁判官考慮案發時的所有周遭環境情況,包括擺設、間隔、賣酒類比例等,推論出涉案場所是一所主要售賣酒精飲品供客人就地享用的處所,屬合情合理。 法官認為,被告以「半拉閘」、「做熟客」的鬼祟手法繼續營業,顯示兩人知悉酒吧繼續營業是違法,案發時是新冠疫情出現持續爆發的初期,經考慮後認為判囚9星期的確明顯過重,裁定兩人判刑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