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外間機構營運設施合約 將加國安相關條款

【on.cc東網專訊】審計署今日(29日)發布第81號報告書,對由外間機構營運的香港中文大學校園設施的工作進行審查。報告指出,中大由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包括書店等,其招標文件或合約上並沒有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事宜的措施。署方建議,中大在招標文件及與外來營運商簽訂的合約加入與國安相關條款,中大校長同意審計署建議。

港區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實施,惟審計署發現,中大校方只規定書店營運商不得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使用書店作任何不法或不道德用途,以及不得展示或售賣淫褻或不道德的商品,相反沒有在招標文件、合約和指引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事宜的措施。

審計署認為,中大需要採取措施,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事宜,包括建議為監管單位提供指導,以協助採取行動,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在招標文件及與外來營運商簽訂的合約加入條款,容許以國家安全為由,取消投標者的資格和終止合約,中大校長同意署方建議。

報告又指,中大與餐廳營運商所簽訂的合約訂明多項規定,當中包括膳食供應商應只限為中大學生或教職員提供食堂服務,並領有牌照和許可證等。惟審計署發現,中大共33間餐廳均無領有食物業牌照,甚或29間餐廳亦非只專供中大學生或教職員使用,其中13間餐廳沒有張貼相關告示,餐廳亦沒有查證他們是否中大學生或教職員,故非中大學生或教職員亦可在餐廳購買食物和飲品。

報告又發現,在該29間餐廳中,25間售賣受限制食物,包括非瓶裝飲料、冰凍甜點、奶類及奶類飲品和切開的水果,然而有14間並無領有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更有3間餐廳通過第三方外送食物平台,為中大校園範圍外的地點提供外送食物服務,明顯違反《食物業規例》。審計署建議,中大應採取措施,確保膳食供應商只在校園範圍內,向中大學生或教職員提供食堂服務和外送食物服務,以及必須領有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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