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氯苯酚相關除害劑 收緊規管

除害劑規管收緊,保障公眾健康並保護環境。
除害劑規管收緊,保障公眾健康並保護環境。

【本報訊】《2023年除害劑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刊憲,列入一種名為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的除害劑,以實施《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2015年修正案。有關修訂將收緊對該等除害劑的規管,從而保障公眾健康並保護環境。政府將於本月14日把《公告》提交立法會席上省覽。

有機污染物 限制出口

環境及生態局表示,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一般用作除害劑,受《除害劑條例》下除害劑許可證條款規管,任何人除非持有有效許可證,否則不得輸入、製造、售賣、供應、管有或使用。把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列入《除害劑條例》附表1後,將進一步限制其出口。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為了保障人類健康和保護環境而訂立的國際公約,透過管制或限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貿易、生產和使用事宜,以減少並最終杜絕生產和排放相關污染物。該公約自2004年對中國生效,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的修正案已於本月6日在中國生效。

在港刊憲的《公告》訂明有關修訂將於今年10月20日起生效。任何人在沒持有除害劑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輸入、製造、售賣、供應、管有或使用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5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