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支付工傷醫療費須知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讀者僱用的員工早前因工受傷,近日復工遞交多張醫療收據共二萬多元,要求賠償,單據發出機構包括急症室、骨科門診、跌打及脊醫。但當中多張收據是於同日發出,讀者詢問支付工傷醫療費可有上限,及須注意事項。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套不論過失的僱員補償制度。當僱員遇上工傷時,除須向勞工處呈報外,請謹記即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以防因遲報而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根據條例第lOA條規定,除非僱主已提供足夠免費醫療支援,否則僱主須於僱員提交醫療費收據後二十天內,向其支付因醫治工傷所涉及之醫療費用,直至僱員毋須接受醫治為止。醫療費包括診金、外科收費或療法收費、護理費用、入住醫院費用、藥物、治療物品及藥用敷料等費用。 有關條例所涵蓋的醫治類別包括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註冊物理治療師、註冊職業治療師或註冊脊醫給予或在他們監督下給予的醫治。醫療費並不包括僅為一般保健而處方的補藥或物質的費用。 僱主支付醫療費之最高金額如下: 1.住院醫治費用:每天200元。 2.非住院醫治費用:每天200元。 3.同一天作為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280元。 因此,若僱員提交多張在同一天發出的非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僱主只須負責上限200元。若僱員能證明僱主在工序安排上涉及疏忽,除上述僱員補償外,僱員可根據普通法規則提出民事索償;在此情況下,只要能證明所支付的醫療費是必須和合理,在普通法索償的範疇下,醫療費並沒有設定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