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僭建不遵從清拆令 共罰款逾6.2萬元

【on.cc東網專訊】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二(11月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62,270港元。

有關個䅁涉及大埔丈量約份第5約地段一幢村屋面積約72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該村屋的頂層和天台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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