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劏房」業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被定罪罰款共10000元

兩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於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共10000元。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已成功檢控269宗個案,共涉及231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18600元,合計總罰款共49萬多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涉及要求兩名租客支付多個月的垃圾費等,觸犯項共12宗罪行而被判罰款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