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裁判官獲任國安案件「指定法官」
【本報訊】港府昨日除任命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負責人,亦公布特首已按《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徵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後,委任六名現任裁判官為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其中一位獲委任者為總裁判官蘇惠德。
審鐵騎撞警案 蘇惠德列名單內
特首辦昨回應稱,對事件無補充。雖港府未公布六名指定法官的身份,惟因涉七一當日駕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的男子,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昨提堂,有關案件為蘇審理。
蘇惠德於一九七二年在香港出生。一九九六年及一九九七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一九九七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於一九九八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九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二○一七年起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之後更獲委任為總裁判官。
針對特首任命六名裁判官為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國安案件,議員梁美芬指特首已徵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認為程序符合條文亦符合迫切性盡快進行任命,盡快開庭審理有關案件。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特首應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特首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條例訂明,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而在獲任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亦會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相關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屬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