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肉店主認賣貓肉囚10周 指家鄉吃貓常見、不知違法 官直言懷疑店內食物來源

凍肉店主認賣貓肉囚10周 指家鄉吃貓常見、不知違法 官直言懷疑店內食物來源

油麻地新填地街一所凍肉店,早前被揭發懷疑售賣貓肉,店舖 40 歲男負責人早前承認各一項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新鮮或冷藏肉類)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傳票控罪。暫委裁判官郭康麟周四(6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即時監禁 10 星期。

被告的背景報告提及,涉案貓肉由他父親從內地進口,由於食用貓肉於被告內地家鄉十分常見,他並不知悉此舉在香港會犯法。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 1.255 公斤的急凍貓肉,有很大風險會把涉案貓肉銷售予公眾,相信他由不合法的途徑取得相關肉類。官稱,即使類似個案在本港並不常見,但法庭須傳達強烈的阻嚇訊息,強調進食寵物的後果,而銷售相關肉類則更為嚴重,須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求情時,引述背景報告指報告內容相對正面,被告為人勤奮,每月有 28 天於油麻地生果批發市場工作,他在本案參與程度低,而且沒參與實際屠宰貓隻。現時涉案店舖已結業。辯方指,被告希望可盡早出獄,與在內地的家人見面,冀法庭輕判、或判處緩刑。

背景報告:涉案店舖實由父親經營
對生意並不熟悉

裁判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內容指,被告沒有案底,每天從早到晚於油麻地生果批發市場工作,每月工作 28 天,涉案店舖實由父親經營,但因為父親是文盲,所以由被告包辦租約及商業登記等文件處理。

官續引述指,涉案貓肉由父親從內地進口,被告沒有參與過程,由於食用貓肉在被告內地的家鄉十分常見,他並不知悉此舉在香港會犯法,而被告對涉案店舖生意並不熟悉。

裁判官參考案例的量刑原則後指,被告屬店舖的登記持牌人,拒絕接納辯方所指屬參與程度低,不信納他只是協助父親營運生意。而被告聲稱於油麻地生果批發市場工作,故他沒有合理理由,會在案發當天被發現獨自在已關門的店舖內。

官指本案涉商業性質
很大風險把貓肉售予公眾

裁判官直指,本案最令人不安的是,當被告按要求提交相關單據時,他只能提供僅一張單據,而且只涉及雞肉,法庭對於這些食物的原產地感到相當懷疑。

裁判官在考慮本案案情後,表示本案涉及商業性質,有很大風險會把涉案貓肉銷售予公眾,不論是立心不良(badly mind)、故意購買貓肉的人,或是只打算買一般肉類,但不幸地購入貓肉的市民。另考慮到涉案貓肉大機會來自多於一隻貓,涉及商業用途、由不合法的途徑取得相關肉類,法庭必須考慮判處即時監禁。

官指銷售相關肉類後果更嚴重於食用

官表示,即使類似個案在本港並不常見,但法庭須傳達強烈的阻嚇訊息,強調進食寵物的後果,而銷售相關肉類,後果則更為嚴重。

裁判官以判囚 18 周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 3 分 1 後,再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酌情扣減兩周,每罪各判囚 10 周,兩罪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 10 周。

被告吳思遠(40 歲)各被票控一項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新鮮或冷藏肉類)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罪。控罪指,被告在 2023 年 2 月 9 日在油麻地新填地街 10 號地下部分,

未獲得署長書面准許以管有以供使用的冷藏肉類、冷凍家禽屠體及冷藏家禽屠體,該食物為食物業規例(第 132 章) 附表 2 第 1c 及 4c 項所指明的限制出售食物。他另被控同日同地使用約 1.255 公斤貓肉作食物。

KTS5703、571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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