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示威】受傷 3 周年 爆眼少女公開出院紀錄 證眼球破裂、面部裂傷、鼻骨顴骨開放性骨折

K 在 2019 年 8 月 11 日,被疑似布袋彈擊中右眼。
K 在 2019 年 8 月 11 日,被疑似布袋彈擊中右眼。

2019 年 8 月 11 日反修例示威,報稱擔任義務救護員的女士「K」在彌敦道近尖沙咀警署位置,被疑似「布袋彈」擊中其右眼。今日為事件 3 周年,過往一直代表「K」發聲的網民透過 LIHKG 討論區發帖,公開「K」3 年前由伊利沙伯醫院提供的出院紙。出院紙提及,傷者眼球破裂(ruptured eyeball)、創傷性白內障(traumatic cataract)、面部裂傷(laceration of face)、鼻骨(nasal bones)、顴骨(malar bones)和上頜骨(maxillary bones)都出現開放性骨折(open fracture)。

另外,該名網民在帖文指,他們未曾眾籌,未來都無計劃眾籌,「家姐(發帖網民對 K 之暱稱)同我都好努力咁喺外地日日返工自給自足緊」。

K 的出院紙顯示其出現眼球破裂等情況。
K 的出院紙顯示其出現眼球破裂等情況。
頭骨各部位示意圖
頭骨各部位示意圖

K 原本打算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在今年 3 月即入稟限期即將屆滿前,其法律團隊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指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代表 K 的網民今日亦在帖文中表示,已經在 7 月 12 日正式收到法援署的中止援助通知書。

《獨媒》6 月引述消息指,法援署曾經在 5 月去信 K 的代表律師,要求提交意見,包括預料警方聲稱使用此等武力為合理及可接受、單純的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以及追究警員的行為責任,需證明是惡意傷害。

K 在 19 年 8 月受傷後,警方曾以調查事件為由,以法庭手令向伊利沙伯醫院取得 K 醫療報告。K 事後指出,警方未向她出示手令,搜證未得其知情及同意,質疑侵犯她向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其後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惟法官裁定她敗訴兼須付訟費,並裁定警方不向 K 出示手令屬合法。K 後來提出上訴,在去年 4 月遭上訴庭駁回

根據資料,入稟區域法院提出人身傷害申索限期 3 年,以事發日期計算,K 必須在 2022 年 8 月 11 日前入稟才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