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區選「三會」提名違憲 郭卓堅敗訴 判詞:不足以證明機制不公

司法覆核區選「三會」提名違憲 郭卓堅敗訴 判詞:不足以證明機制不公
司法覆核區選「三會」提名違憲 郭卓堅敗訴 判詞:不足以證明機制不公

改制後的區議會選舉將於 12 月 10 日舉行,參選人須取得「三會」即分區、防火和撲滅罪行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各 3 名委員提名才可入閘參選。「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提司法覆核指規定違憲,要求法庭頒令取消,案件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法官高浩文周五(1 日)裁定郭卓堅敗訴。

判詞反駁郭卓堅一方理據,認為投票權和被選舉權非絕對權利,關鍵在於有關限制是否有合法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法官提到,「三會」提名制目的是確保「愛國者治港」,參選人獲熟悉地區事務人士認可,接納屬合法目的。

判詞指,雖然數據顯示「三會」成員傾向偏袒「自己人」,但若考慮到「三會」成員的個人特徵,例如他們本身已處理地區事務,屬當區重要持分者,「不一定是不合適」。本案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三會」提名制構成不公,阻止民主派入閘。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三會」提名制,並非沒有合理基礎,亦已在社會利益及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駁回郭卓堅的申請。郭卓堅庭外指,會與律師研究,再決定會否上訴。

郭:將與律師商討會否上訴

重申市民依法享選舉權

郭卓堅領取判詞後,在高等法院門外見記者,重申《基本法》由中國國家主席頒布,其中第 26 條確保香港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防止政府剝奪市民有關的權利,「係咪一個地方可以藐視主席有個命令 … 香港嘅地方就可以唔理中央發出嚟嘅命令呢?」他表示將與律師開會商討,再研究會否上訴。

判詞:選舉權並非絕對

關鍵在於限制有否合法目的

申請人郭卓堅由大律師黃宇逸、葉承昊代表;建議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李家超,利害關係方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大律師陸栩然代表。

法庭周四(30 日)展開合併聆訊,一併處理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及正式申請。法官高浩文一日後頒下 93 頁判詞,合共 218 段。判詞開首引述福特汽車創辦人亨利福特(Henry Ford)名言,「你可以選擇任何你喜歡的顏色,只要它是黑色。(You can choose any colour you like – so long as it is black.)」法官認為這句或可帶出,儘管香港特區政府堅決反對某顏色,也會認同關於選擇權的基本立場。這至少是本案申請人挑戰區議會選舉提名門檻的論據之一。

高浩文提到,區議會選舉改制前,任何人只要取得地方選區 10 名選民提名就可參選。在新制下,參選人須取得「三會」各委員會至少 3 名委員提名,另須獲得地方選區至少 50、但不多 100 名選民提名才能入閘。他認為新制下的提名門檻,無可否認增加了參選區議會的難度。

他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是「三會」提名制是否合憲。高浩文認為,投票權和被選舉權是基本權利,對於建立、維持有效及有意義的民主,至關重要。但這些權利並非絕對,關鍵在於有關限制,有沒有合法目的、是否合乎比例。

判詞:民主派未能入閘有很多可能性

高浩文引述立法會文件指,「三會」提名制目的是確保「愛國者治港」、參選人獲得熟悉地區事務人士認可,以盡心服務地區工作。法官接納,「三會」提名制有合法目的。

他績指,「三會」成員由政府委任,可見他們對地區熟悉,獲政府信任會正當行事,否則就不會被委任。高浩文又同意政府一方指,從常識和邏輯上看,「三會」成員決定是否提名某人時,會謹記新選舉制度的目的。當局亦有向他們發電郵,提醒他們慬傎行使提名權。另一方面,「三會」提名制度亦被傳媒廣泛報道,法官認為申請方批評,「三會」成員會任意行使提名權的說法是不公平。

高浩文又指,本案沒有證據解釋,為何民主派未能入閘,甚至郭卓堅自稱是民主黨永久會員,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他認為,今屆區選未見民主派候選人,可以有很多原因,因「三會」拒絕提名未能入閘,可能只是原因之一。其他因素可包括,有人假定自己不合資格,根本沒嘗試爭取提名;有人或曾聯絡「三會」成員但不成功;又或者有人成功取得聯絡,但最終都未有足夠提名。高浩文認為,法庭不宜猜測當中原因。

判詞:未能證「三會」提名制不公

就郭卓堅一方指,沒有機制防止「三會」成員任意拒絕提名,高浩文認為這點具有一定說服力。但他認為「三會」並非為了提名而設立,「三會」成員在提名制實施前已獲委任,強調本案未有足夠證據,證明「三會」提名制構成不公,阻止民主派入閘。

高浩文又指,雖然數據顯示「三會」成員傾向偏袒「自己人」,但若考慮到「三會」成員的個人特徵,就如政府一方在聆訊時指,他們本身已處理地區事務,屬當區重要持分者,「不一定不合適」參選。針對申請方質疑提名制沒有必要,現時已有不同措施確保候選人是愛國者,高浩文則指,為了確保地區行政符合一定條件,採取雙重保障 (belt and braces) 做法,「看來並非明顯不合理」。

至於新選舉制度被形容為「民主倒退 (retrogression)」,高浩文接納政府一方指,立法會已討論過相關議題,而且區選改制屬政治決定,應交由立法會處理。加上,「三會」成員來自不同背景、大部分沒有政治聯繫,他同意要取得「三會」各 3 位成員提名的門檻,不算過份嚴格,亦適用於所有人。但他同時補充指,儘管以上說法正確,實際層面是否如此是另一回事。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三會」提名制,並非沒有合理基礎,亦已在社會利益及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裁定郭卓堅敗訴。

判詞:郭卓堅沒提及自己非選民

懷疑其申請資格

政府一方在聆訊時曾質疑,郭卓堅並非登記選民,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意參加區選,沒有資格(standing)提出是次申請,郭則聲稱自己曾登記為選民。高浩文指,事實上郭於 2007 年和 2011 年,曾為區選參選人,亦曾報名參加 2019 年區議會選舉,惟最終撤回。

但他認為,郭卓堅的陳述不夠全面及坦誠,認為其申請資格值得懷疑,指根據選舉事務處職員供詞,由於郭的登記地址非其主要居住地址,職員遂向他查詢,兩人通話記錄顯示,郭明確表示不想繼續擔任選民,他最終從選民登記冊中被除名。高浩文強調,他在郭卓堅司法覆核免針紙案中,已曾提出同樣關注,並提醒郭之後要坦誠披露資料。

判詞:是次議題非常重要

法院首有機會處理應立刻解決

至於政府一方指郭卓堅逾期 27 日入稟,郭亦承認沒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在 3 個月的限期內提出申請。然而,高浩文認為,即使他對本案是否有不當拖延、郭卓堅是否合資格提出申請等問題存有懷疑,但從更廣泛的公眾利益層面來看,正如他在聆訊時所指,「麻煩已經造成 (can of worms’ is already open)」,因此仍然需要處理本案憲法問題。

他強調,其做法並非要帶來一個印象,指司法覆核申請人可違反坦誠原則而不受懲罰,而是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高浩文指,是次聆訊提出的問題非常重要,憲法爭議是法治核心,「在法院首次有機會處理時,應該立刻解決 (I think that it must be addressed head-on now, at the first available occasion for the Court so to do)」。

案件編號:HCAL19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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