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願榮光》被控違限聚 街頭歌手Oliver Ma無罪 官:難信納警證供

唱《願榮光》被控違限聚 街頭歌手Oliver Ma無罪 官:難信納警證供

港菲混血街頭歌手馬賦馳(Oliver Ma),2021 年 5 月在中環街頭演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有行人圍觀,馬其後被控一項「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罪,裁判官屈麗雯周三( 3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控方證人警員證供有不確定之處,未能道出圍觀人士與被告之間的距離,只能模糊地形容距離很近。他在盤問下又承認不記得是否有人拍掌等,其證供缺乏細節,法庭難以信納其觀察,故裁定馬罪名不成立。

馬在庭外指,案件纏繞兩年,本已作最壞打算,對於最終獲判無罪感到高興。被問到日後會否再唱《願榮光》一曲,他指現階段應該不會,但慶幸自己曾有機會演唱這首歌。

馬:只是行使個人權利便被捕

馬獲裁罪名不成立後,在庭外感謝律師團隊的協助,以及支持者的鼓勵。他表示本已作最壞打算,又指案件已纏繞兩年,重申自己只是行使個人權利便被捕。

被問到日後會否再演唱《願榮光》一曲,他指「現階段應該不會,但慶幸自己曾有機會演唱這首歌,當我仍然有機會。」(At this time probably not , but it was really nice to have a chance to sing it before, when I still have a chance.) 他指希望公眾不只視他為唱《願榮光歸香港》的歌手,他亦會演唱不同歌曲。

官:難信納警員觀察

拘捕警員任浩恩曾供稱,接獲噪音投訴,按指示乘坐警車到附近,看到被告手持結他,連上擴音器,30 至 40 人在旁圍觀,聆聽被告持咪唱歌。任下車警告被告,要求停止演奏樂器、立即離開,又問他有否申請「在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被告一概沒有理會。警方隨後拍片記錄現場情況。

裁判官裁決時指,片段可見現場有人圍著被告,但現場為公眾地方,人群可自由出入,關鍵在於警員的證供。但警員證供缺乏細節,法庭難以信納其觀察。例如警員稱到場時先留在車內觀察被告,至於警車與被告距離如何,控方沒有就此舉證。警員隨後形容距離時,其證供亦相對模糊。他在盤問下承認,警方拍攝的片段中不見該警車。裁判官相信警車並非停泊在旁邊。

官:警稱有人拍掌拍片 但盤問下動搖

裁判官續指,法庭對於警員證供是否可靠感到懷疑,警員憶述情況時常有不肯定之處。包括未能道出圍觀人士與被告之間的距離,只能模糊地形容距離很近,亦不記得是否有結他袋等。

警員在主問時指圍觀人士有拍掌及拍片,但他在盤問下承認沒有在證人供詞提及此細節。其證供在盤問下進一步動搖,當辯方指出當時根本沒有人拍掌時,警回答指不記得。

裁判官認為,被告未能在警方要求下提供許可證,雖然增加其可疑之處,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被告曾因街頭唱《願榮光》3 度被控

被告馬賦馳(Oliver Ma),原被警方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拘捕,其後改控「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指他於 2021 年 5 月 21 日晚上 9 時 55 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違反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 6 ( 1b ) 條。

翻查資料,馬賦馳曾因在街頭表演 3 度被控,包括於 2020 年 7 月在中環演唱《願榮光》後,被警員票控 2 項噪音煩擾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稱警員和事主供詞矛盾、誇大其辭。

同年 8 月,馬在中環戲院里演唱《願榮光》期間,被警員要求搜身,及後將他鎖上手銬。警方指他未有戴口罩,曾向他發出口頭警告,並多次勸喻離開不果,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經審訊後裁定罪成,馬被罰款 3,500 元。

ESS4102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