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 │ 「預設默許」有效提升實際捐贈數?研究:與「主動登記」捐獻率無顯著差異

器官捐贈 │ 「預設默許」有效提升實際捐贈數?研究:與「主動登記」捐獻率無顯著差異
器官捐贈 │ 「預設默許」有效提升實際捐贈數?研究:與「主動登記」捐獻率無顯著差異

器官捐贈│一項比較了設立不同器官捐贈制度的國家之器官捐贈和移植率差異的研究指出,「預設默許」和「自願捐贈」機制在各國遺體器官捐贈或實體器官移植率方面均無顯示明顯差異。有學者認為,單靠針對「預設默許」立法並不足以促進器官捐獻,捐贈率的提高更多是需要多方面的措施和完善的政策配合。

撰文:Yuuki@Medical Inspire 醫.思維 │ 圖片來源:Dan Race@Shutterstock、vchal@Shutterstock、Nixx Photography@Shutterstock、True Touch Lifestyle@Shutterstock、Rawpixel.com@Shutterstock │ 資料來源:國際學術期刊《腎臟國際雜誌(Kidney International)》

器官捐贈 │ 「預設默許」有效提升實際捐贈數?研究:與「主動登記」捐獻率無顯著差異

過往研究一般認為,採用「預設默許」策略的國家,器官捐贈和移植率會相對更高。一項發佈在國際學術期刊《腎臟國際雜誌(Kidney International)》的研究,比較了在器官捐贈中分別設立「預設默許」(Opt-Out System)和「自願捐贈」(Opt-In System)機制的國家,其器官捐贈和移植率,以調查兩者之間可能存在的差異,結果發現,兩者於遺體器官捐贈或實體器官移植率方面均無顯示明顯差異。有學者認為,單靠針對「預設默許」立法並不足以促進器官捐獻,捐贈率的提高更多是需要多方面的措施和完善的政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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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研究一般認為,採用「預設默許」策略的國家,器官捐贈和移植率會相對較採用「自願捐贈」的更高。

「預設默許」及「自願捐贈」器官捐贈機制

「預設默許」,即假定生前未有留下反對捐出器官記錄的死者皆被視作願意捐贈器官,若不同意捐贈者則須留有明顯的拒絕捐贈器官記錄,如書面遺囑等。其中又分為硬性及軟性兩種制度,軟性預設默許政策容許家屬擁有反對權,即未有留有拒絕捐贈記錄者,須徵求家屬同意以進行捐贈。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瑞典、芬蘭等多個國家均設有相關法例。法國、奧地利及新加坡則為硬性制預設默許機制,即預設所有市民均同意在死後捐出器官,而捐贈時亦無須徵求家屬同意。

而在「自願捐贈」機制下,市民可自願登記成為潛在器官捐贈者,在離世後捐出器官作移植之用。部份地區如香港及台灣等,捐贈者死後捐贈器官的決定須徵求家屬同意,部份患者即便曾簽署同意書,若家屬強烈反對,醫院也或不願執行捐贈。在南韓,市民若已自願登記捐贈器官,當死後捐出器官時,其家人則無法反對;若是死前沒簽署捐贈同意書者,家屬仍可決定將其器官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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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就「預設默許」及「自願捐贈」地區的器官捐贈和移植率進行調查。

研究以「預設默許」及「自願捐贈」地區的器官捐贈和移植率進行調查

研究團隊比較了在器官捐贈中分別設立「預設默許」(Opt-Out System)和「自願捐贈」(Opt-In System)機制的國家,其器官捐贈和移植率,以調查兩者之間可能存在的差異。團隊以國際組織「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中的35個國家作為分析數據,分別為17個國家採用「預設默許」及18個採用「自願捐贈」國家,並從全球捐贈和移植觀察站中獲得了以上地區在2016年的器官捐贈和移植率進行分析。

結果發現,與採用「自願捐贈」的地區相比,「預設默許」的地區每百萬人口中的活體捐獻者較少,分別為預設默許4.8對比自願捐贈15.7;而遺體捐贈者的數量則沒有顯著差異,分別為預設默許20.3對自願捐贈15.4。在總體的器官移植率中,研究人員得出腎臟移植率為預設默許35.2對自願捐贈42.3;非腎臟移植28.7對20.9;及實體器官移植(Solid organ transplantation)63.6對61.7等數據,同樣沒有觀察到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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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卻發現採用兩種制度的國家在捐贈和移植率上並無明顯差異。

研究顯示在兩種機制下的器官捐贈及移植率並無明顯差異

研究人員指出,數據表明採用「預設默許」捐贈機制的國家,系統可預測錄得較少的器官移植活體供體,但對已故遺體的數量或移植率則無明顯關係,且無論是採用「預設默許」機制或是採用「自願捐贈」政策的地區,在遺體器官捐贈或實體器官移植活動方面均無顯示明顯差異。

因此,研究人員認為,預設默許機制未必有助提升器官捐贈率,而即使在已假定未有留下反對捐出器官記錄的死者皆為同意捐贈器官的情況下,器官捐贈的障礙仍是必須解決的科題。

有學者認為提高器官捐贈率需以多方面措施和完善政策配合

曾有學者指出,不少人均認為,西班牙在世界中有最高器官捐贈率與其採取的「預設默許」制度有關。實際上,西班牙在1978通過《器官移植法》,立法實施「預設默許」器官捐贈政策,惟最初成效其實並不顯著,直至1898年及其後多年來,不斷推行相關措施,包括設立完善的器官捐贈協調系統、政府對捐贈的撥款和向醫護人員的培訓,讓醫護能熟習捐贈過程、識別合適的捐贈者,並其保持良好溝通等,最終令西班牙得以形成了器官捐贈的文化而非善行,更一直保持著全球最高遺體器官捐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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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指出,提高器官捐贈率需以多方面措施和完善政策配合。

在西班牙,每間醫院均設有器官移植協調員,把潛在有心臟病發或腦死風險的病人特別看護,並迅速通報西班牙移植中心,在等候移植名單中找出最合適的受贈者,有效地保護器官並及時進行移植。且因其國家器官移植中心是衞生、社會服務及平等部轄下的國家機關,一直推廣「利他捐贈」(altruistic donation),即將器官捐贈給非親屬關係的國內陌生人,令西班牙人安心也理解每個有需要器官移植的國民皆能獲取接受器官移植的機會。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倫理部門的Marie-Charlotte Bouesseau博士曾表示:西班牙公共衛生體系對於器官捐贈系統之所以與眾不同,是因為其組織編制,他們的網絡及集中管理皆為成功的關鍵。

學者指出激勵個人對器官移植的支持或更為重要

另有學者表示,西方國家大多選擇採用軟性制預設默許,即對於未有留下拒絕捐贈記錄者,容許其家屬擁有絕對的捐贈反對權,而幾乎所有取得較高器官捐贈率的國家皆是實施以上含有彈性的機制。一個英國倫理委員會指出,採用軟性制是對於個人意願的重視,因為不可能確保每個人都有足夠認知能力充分了解情況,而能在生前選擇拒絕捐贈。即使是實行硬性制的新加坡,亦有不少醫生坦承器官的提取仍然會在適當考慮死者家屬意願的情況下進行。惟亞洲大多地區基於傳統觀念,皆認為捐贈器官是一種忌諱,一旦家屬意願猶豫不定,器官移植的時間便有可能被耽誤,導致不能成功。由新加坡即使在通過採取預設默許制後,雖然捐贈器官的人數確實緩慢增加,整體比例卻仍偏低便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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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學者認為,激勵個人對器官移植的支持或更為重要。

另一例子則是以鄰近的澳門為例,明明早於2017年便已加入國家「共享」器官系統,卻難以出現1宗成功個案,且器官捐贈者持續放緩。綜合當地的資料顯示,除了當地移植手術落後外,另一最大原因便是受制於器官來源、運輸問題等。 再加上,香港人口老化問題嚴重,適齡的器官實際上偏少,而器官移植對於細胞、組織及器官的要求苛刻,並不是每人都一定能夠捐贈健康而合適的器官。所以學者普遍認為,即使推行預設默許政策也不一定對增加移植率有太大幫助,反而有機會增加市民對於醫療系統的造成信任受損的風險。且香港的醫療資源本已不足,在這樣的背景下,改善香港的器官捐贈程序,持續教育讓大眾多了解同意捐贈器官並不代表會被強行摘取器官等訊息,並提供適當的激勵措施,才有機會真正影響捐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