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扁涉貪部分判無罪
台灣的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費、南港、洗錢等案,台灣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扁被控國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其他部分,判「應執行刑」2年8月。妻子吳淑珍,判「應執行刑」11年6月。
高院「更一審」認定,扁、珍在國務機要費案的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扁、珍1年8月徒刑,減刑為10月徒刑;洗錢案部分,扁、珍分別被判2年徒刑。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被依圖利罪判9年徒刑。
合議庭又訂定,陳水扁「應執行刑」為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吳淑珍「應執行刑」11年6月,併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全案可上訴。
扁、珍夫婦等人因分別在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陳敏薰涉買官案等被控貪污、洗錢,扁、珍一審時分別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時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將龍潭案、陳敏薰涉買官案判扁、珍17年6月徒刑定讞,將國務費、南港、洗錢等案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