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碎屍案 刊疑犯訪問 藐視法庭 官指嚴重 《蘋果》《爽報》罰款40萬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現已停刊的《爽報》,前年三月在大角嘴弒雙親碎屍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派記者訪問被告周凱亮及刊登有關他犯案的報道,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早前已承認藐視法庭。高等法院昨指案件嚴重,但接受辯方道歉,最終判《蘋果日報》及《爽報》分別罰款二十五萬及十五萬,張及李分別罰款九萬及六萬。兩名採訪記者早前同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昨未有正式處理,消息指出兩名記者「有九成機會」將會獲撤控。 法官區慶祥昨指本案嚴重,雖然他接受被告道歉,及接納報道最終沒影響刑事審訊,但判刑必須反映藐視法庭的嚴重性,最終判《蘋果日報》及《爽報》分別罰款二十五萬及十五萬,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分別罰款九萬及六萬,須於十四日內繳款,及須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押後頒布書面理由。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昨在辯方開始求情前數出被告「罪狀」,他引用澳洲一份報紙報道謀殺案疑犯訪問、構成藐視法庭案例,批評當傳媒「去得太盡」時,便會將報紙「淪為審訊之地」,危害司法公義,後果可以十分嚴重及持久。例如本案兩報的發行量相信超過二十萬份,很可能有證人閱畢報道後以為「報紙已經講晒」,而覺得自己不須出庭作供。嚴重的情況,更會影響陪審團及令刑事審訊終止,澄清法庭不是要打擊偵查報道或新聞自由。 翟續指,沒有證據顯示兩報在刊出報道前有徵詢過法律意見。雖然李在誓章中指《爽報》與《蘋果日報》共用資源,即《蘋果日報》進行報道後交予《爽報》使用,但這不代表李作為《爽報》總編輯對出版沒有責任,事實上《爽報》作為免費報章流量更高。 兩報時任總編同罰款 他又引述各被告的「前科」,包括張因為《壹週刊》於九四年的一篇報道被指藐視法庭,於九七年被判罰款五千元,《壹週刊》被罰款二萬五千元。《蘋果日報》則於○○年因藐視法庭而被判罰十萬元。至於《爽報》及李則沒有藐視法庭案底。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求情時指,兩報本身有一名法律顧問,但非專長於藐視法庭範疇。而早於律政司就藐視法庭去信兩報前,兩報已於前年四月、即報道刊登後翌月,自動將網上的報道及影片移除,以將影響降到最低。 麥續指報道於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展開前刊登是「致命錯誤」,但審訊最終於兩年後才進行,報道沒造成審訊延期或永久終止聆訊等嚴重後果。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亦沒有特別提到報道,證明報道於兩年後「已經無人記得」。案件編號:高院雜項一八五一至五二、一八九○──二○一三。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