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18歲男生踢警長腳判感化 律政司覆核改判囚30日

被告龔逸勤。資料圖片
被告龔逸勤。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18歲男學生在去年‪11月11日「大三罷」期間,在將軍澳‬腳踢一名正在追截示威者的警長左腳小腿一下,觀塘法院裁判官徐綺薇在本年6月判其感化1年。律政司不服刑罰而申請覆核,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律政司指所有襲警案最基本需判以即時監禁,即使判社會服務令亦起碼比判感化令更為嚴重,被告律師亦認同感化令屬判刑過輕。上訴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出錯,判刑過輕,故改判即時監禁30日,書面理由則將擇日頒布。

18歲男答辯人龔逸勤早前承認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龔承認他於 2019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附近,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58151。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指,襲警罪性質非常嚴重,雖然襲警案沒有量刑指引,但任何案件一旦牽涉襲警因素,一般而言均會判以即時監禁。余稱龔為了宣洩不滿,伸腳欲絆倒正在奔跑的警長,減低警察成功追捕有關人士的機會,令案件更為嚴重。余亦指社會服務令某程度上剝削被告自由,事實上比感化令更嚴重,而感化令毫無監管效力,裁判官判以感化令的刑罰明顯不足,最少應判以社會服務令。

代表答辯人龔逸勤的李國威大律師,對裁判官判以感化令屬過輕刑罰表示認同,亦沒有強烈證據顯示龔並非示威者,但龔只時一時衝動犯案,雖然明白到判感化令並不恰當,但判監則過於嚴苛,希望上訴庭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已非輕微的判刑。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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