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裁判官審疏忽過路案近90日 上級法院斥不合常理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女裁判官何麗明去年初起,審理一宗尼泊爾女子涉嫌疏忽過馬路傳票的案件,審訊踏入第89天時,該名女子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投訴何麗明下令一名辯方證人必須繼續出庭作供,做法濫權、不合理,要求法庭下令何麗明撤回命令和盡快進入結案陳辭階段。
法官周家明裁定,裁判官並無權命令申請人以履行職責為由,傳召證人;並批評何麗明極度浪費司法機構的資源,下令她撤回命令,盡快進入結案陳辭階段後作出裁決。
周家明在判詞指出,一般裁判官可於數小時內、最多數天內完成審結行人疏忽傳票案,但何麗明用了89天仍未完成,屬不合常理。判詞亦指,控辯雙方同意,放棄涉案辯方證人舉證,加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毋須證明自己清白,因此何麗明無合理原因,繼續聽取證人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