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36日審訊 陳沛敏完成作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36 日審訊,第二位控方證人、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第十五日作供。
陳沛敏在辯方盤問下同意,不同報章有不同報道角度,例如《蘋果》在 2019 年至 2020 年較為批判及自由開放,《文匯報》及《大公報》則較親中,屬常見現象,無不妥之處。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完成盤問,代表《蘋果日報》3 間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沒有提問,而控方亦於同日完成複問。據了解,下一名證人為前主筆楊清奇。
周四報道:
黎智英案第35日審訊|辯方指飯盒會主要討論業務 陳沛敏:亦會討論新聞角度
15:48 休庭
15:30 陳沛敏完成作供
控方再就陳 2020 年 10 月發送的會議紀錄提問,引述其中一項為找《立場新聞》的人才。陳指,當中所指的是美術部的人才。控方再指,另一項重點提及《頭條新聞》,以及曾志豪、王喜等人。陳在庭上解釋,當時黎打算在網上版製作「電視新聞」,要有「電視主播,即係將電視新聞擺喺我哋網上出」,但黎「唔想咁傳統,唔想好似電視台 6 點半新聞、7 點新聞,咁佢就想加類似《頭條新聞》風格嘅環節啦⋯係《香港電台》嗰種風格,同埋話搵啲人去講啲評論,例如呢度啲人選」。陳補充,她曾在飯盒會表達「想搞認真嘅新聞報道,但係又加入呢啲環節,我就覺得唔係好合適囉。不過黎生最後結論堅持有呢啲環節,佢形容係會活潑啲。」
法官李運騰問,所以陳當時提出的關注及保留被否決?陳確認,又指反正此項目並非與她負責的實體報紙有實際關係,確認最終有實行到該項目。控方追問,陳早前形容黎強勢,此情況是否其中一個情況?陳形容「呢個係一個例子囉」。
控方表示完成覆問,法官杜麗冰向陳稱「你已完成證供」,陳點頭示意,離開時未有望向黎智英,以及坐在旁聽席的丈夫鍾沛權。
法官關注審訊進度,控方指會善用法庭時間,又預計下一名證人主問需時 7 天。據了解,下一名證人為前主筆楊清奇。
15:00 陳確認張劍虹缺席時由她撰寫「飯盒會」紀錄
控方續展示陳於 2019 年 9 月 18 日發送的訊息,當中提及「近期公眾最關心的 831 真相」、「福建幫起底」、「勇武升級的考量」等。陳確認。控方再問,她提及的「可供讀者收藏的逆權百日」是甚麼?陳指,是特刊《自由之夏》。
控方再引述,陳於 2020 年 5 月 15 日發送的訊息「總結今日意見及需跟進事項」,控方問陳,當時為何由她負責撰寫紀錄?陳解釋,當時張劍虹無法出席飯盒會。
14:32 陳確認黎會要求檢討及跟進「飯盒會」事項
控方開始圍繞《蘋果》的工作平台 Slack 提問,控方展示 Slack 的截圖,包括有「港蘋報紙對話」及「香港蘋果紙主管」。陳在提問下確認,對話均與飯盒會相關。控方再問,除此之後,陳有否參加其他飯盒會?陳指,「冇印象有其他參加既飯盒」。
控方再引述,張劍虹於 2019 年 1 月 3 日在 Slack 發送的會議紀錄「今天重點及跟進」,陳回覆張「謝謝,會跟進」。控方問,當時陳會跟進甚麼?陳表示,會跟進涉及報紙內容的重點,例如「專題要貼地、通俗,盡量貼近讀者需要呢啲,或者版面設計比賽」。
控方引述,黎於翌日發訊息指「沛敏,請你們根據劍虹以上總結作事後檢討和跟進執行會議,謝謝」。控方問,黎指要「檢討」,是要檢討甚麼?陳解釋,指早前談及的事項、建議同指示,檢討是否有執行。
控方再展示黎於 2019 年 6 月 18 日發送的訊息,問及報紙雜誌化的事宜,隨後林文宗提供意見。控方問,黎的訊息內容是接下來「飯盒會」的主題,而出席者會在會議開始前提供意見?陳確認。
12:58 午膳休庭
12:30 控方就黎有否叫同事「撐住」複問
控方續展示黎被還押後,張劍虹及陳之間的對話,當中張指「老闆在副刊、Twitter live、Twitter post、外媒訪問,不少被列出來做證據」。控方問當中副刊是針對黎的專欄?陳確認。陳又在提問下補充,Twitter live 應為黎在 Twitter 的內容,應是影像內容。
控方續引述,辯方曾針對黎是否有講「撐住」提問,陳當時回覆「呢度冇用呢個字眼」。控方續展示張向陳發訊息,提及「我問他有什麼跟同事和讀者說:1.不用擔心我 2.對我來講,係造化、有機會定落嚟睇吓書 3.亂世,仍然要往前行」,陳回應「收到,他很勇敢,宗教信仰也有幫助」。法官李運騰打斷指,黎有否講「撐住」,在訊息中屬於傳聞證供,控方指會改在結案陳詞時再觸及。
控方續就 2021年 6 月 18 日的報道〈陳沛敏選擇留在災難現場 夫:她冷靜堅強鎮定〉提問,文中提及「雖然與黎智英共事多年,不影響新聞判斷,當日頭條重點是資深大律師中資歷最深的李柱銘首次被判罪成」 。控方引述,辯方曾針對「新聞判斷」盤問,而陳當時回答,文章語境是關於李柱銘罪成的事件。
陳今庭上解釋,當時是關於非法集結的新聞,因為「當時講緊黎生都係其中一個被定罪嘅人吖嘛。即係有編輯話,嗰個重點係咪擺黎生到呢?咁我同另外一啲同事覺得,因為李柱銘首次被判罪成,重點係喺李柱銘身上,係講緊呢件事。」
12:15 控方:《國安法》後黎稱「想好策略對付」意指甚麼
陳:理解為用字要謹慎
控方續就《國安法》生效後的訊息提問。控方引述,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向陳發送的訊息,提及「看了國安法細節嚇了一跳⋯先要想好策略對付,不容魯莽。」控方問,當時黎所指的「想好策略對付,不容魯莽」意指甚麼?陳憶述,當時黎「就咁好空泛咁講完啦」,因為之後張劍虹亦作出提醒,如早前作供提及,「報道啲敏感字眼、題目要謹慎啲呀,我理解張劍虹先生係講緊呢樣嘢。」
控方再問,訊息中提及的「想好策略對付」,是要對付甚麼?陳回應指,當時沒有「細心去諗佢對付啲乜嘢」,因為黎在訊息指「劍虹已有方案」,「所以我當時係諗住,張生會同我哋再詳細講,冇深究黎生呢度講嘅具體策略係乜嘢。」
控方引述,辯方曾問陳,當時有否採取行動,避免使用一些字眼?而張劍虹曾與陳商討敏感字眼的問題?陳均確認。
12:07 陳確認黎屬泛民支持者重視相關新聞
控方續圍繞陳及黎的訊息提問,當中黎於 2018 年 5 月 6 日向陳發訊息「沛敏,例如今日的頭條我們是否可以找退休警官或前 ICAC 官員撰寫些 insight 融合其中?Just a thought.Thanks. Jimmy」。控方指,陳曾供稱黎於 2019 年前,曾就已刊登的報道表達意見,上述訊息是否其中一次情況?陳確認。
陳在提問下指,訊息中提及的報道,有關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被捕的事件,陳確認許屬泛民。控方引述,陳曾供稱黎會重視一些新聞,控方問陳,黎是否會重視這則新聞?陳確認,解釋指「因為黎生都係泛民支持者囉」。
控方再引述 2019 年 8 月 1 日陳及林文宗之間的訊息,當中陳發訊息指「我已跟社長打了招呼,星期一報紙頭版開天窗,並會有段文字交代一下我們支持罷工,但基於社會角色欲罷不能之類」。控方問,當中的「我們」是指誰?陳解釋指《蘋果》,補充指當時報館很多同事都知道黎支持罷工,「有部分同事提出,有啲中層同事或者係啲前線同事提出,佢哋問,可唔可以行使佢哋嘅罷工權呢」。而陳作為管理層,覺得作為新聞機構的角色﹐「我哋當時係唔可以話參加罷工、唔出報紙囉,咁因為公司裡面都拗左呢個問題好耐,咁我哋最後決定係咁樣處理。」
控方再問,誰提出在當天頭版「開天窗」?陳指,當時由管理層商討後,決定用此方法「既解釋到點解參加唔到呢個罷工,但又表達咗我哋嗰個態度囉。」
11:22 休庭
11:00 陳指反修例期間常有突發須改版
她主要檢視版面甚少閱讀內文
控方指,辯方在盤問時曾引述 2019 年 9 月 1 日的頭版報道〈港鐵大搜捕釀元朗恐襲2.0 速龍無差別毆打市民〉,陳在辯方盤問下確認,當時認為標題合適。控方引述林文宗及陳於當天凌晨的訊息,當中陳指「太子可能要改版」。控方問,當時陳有沒有看到相關報道的草稿內容?陳表示有閱覽標題及相片,但當時文章內容仍未「擺落去」,而且她亦甚少閱讀內文,因為現場記者撰稿後會交給採訪主任,續由採主核對資料,閱讀內文。若林文宗檢視後認為不妥,會通知記者及採主,所以陳不會再親自閱讀內文,而是檢視整個「layout(版面)」。
陳補充,她一般於晚上 8 時離開公司,但 2019 年反修例期間,8 時後仍會發生一些需要改動版面的新聞,而當時晚上發生的突發事件,不時會值得做頭版,故會以上述方式溝通。
陳解釋,她在訊息中提及的改版,是基於她在家中閱覽新聞報道,發現現場有新情況,「驚佢哋喺報館忙緊,唔知個情況,同埋個時間好緊逼,去到某個時間之後就冇得再改版㗎啦嘛」,所以在凌晨時分問林文宗,需否新增內容。
控方問,當她隨後閱覽實體版報紙時,認為報道沒有不妥?陳指當時沒有。
10:21 控方:黎2019年後是否仍倡和平示威
陳:感覺黎諒解「非和平」手法
控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開始複問,指陳在接受盤問時,曾確認黎於 2019 年前提倡和平示威。控方再問,那麼 2019 年後又如何?陳形容,覺得黎對「非和平」的示威手法,「會用一種諒解嘅態度」。陳補充,如 7 月 1 日衝擊立法會事件中,根據黎提供的指示,「會理解為唔想個運動消失或者停止,所以佢(黎)對於衝擊立法會,好多人覺得唔係和平示威活動,會叫我哋採訪多啲佢哋(示威者)心聲,等公眾諒解同明白佢哋點做。」陳續指,當時示威者之間有個口號「和勇、和平勇武不分」,「黎生同樣因為佢對於運動嘅支持,佢都係認同呢個講法囉。」
控方再引述《蘋果》的編輯室約章,當中第 13 條提及要「堅守編業分離」原則,此條文屬於「編輯室人員操守」的部分,陳確認。控方問,當張劍虹著陳撰寫約章時,撰寫約章有何目的?陳解釋,印象中張提及,因為母公司屬上市公司,當時「corporate auditing(核數部門)」 建議他們撰寫。控方續指,約章於 2019 年 4 月 1 日生效,當時生效日子是否與財政年度有關?陳指,不記得為何會在當日生效。
法官李運騰問及,第 13 條提及「編業分離」,而第 5 條則提及「新聞報道秉持真實、公正、客觀、獨立原則」,當中兩條條文是否有關係?陳解釋,第 5 條會「闊啲」,因為第 5 條包括不受政治、商業、宗教及其他利益左右,第 13 條則講及商業利益,屬第 15 條的其中一個因素。李運騰又問,針對報道角度而言,不同報章可以有不同政治立場?陳認為可以,應在社論討論他們所相信的政治制度,而第 5 條提及的新聞報道,「呢度強調基於事實真相去做新聞報道,所以新聞報道同評論係唔同。」陳補充,假設有人向評論版投稿,明顯屬作者說明其立場及觀點,而「新聞報道係基於個事實」。
李運騰追問,《蘋果》是否有機制確保執行編採獨立?陳表示,要靠同事「自己嗰個意識囉」。
10:15 辯方完成盤問
辯方續就《蘋果》報道角度提問。辯方指,不同報章、媒體持有不同的報道角度,是非常常見的情況?陳同意。辯方舉出本地報章作例子,指《蘋果日報》於 2019 年至 2020 年間,相較其他報章具批判性及自由開放?陳指「可以咁講」。辯方續指,《明報》或《經濟日報》則相較保守及親政府?陳回應「唔想演繹其他傳媒嗰個路線」。辯方續指,那麼《文匯報》及《大公報》則更親中?陳形容「我觀察到都係」。辯方追問,報章有不同的報道角度,並無不妥之處?陳指「可以咁講」。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完成盤問,代表《蘋果日報》3 間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沒有提問,控方展開複問。
10:03 辯方指《壹週刊》賣盤後曾報道指被黎「出賣」
社長黃麗裳沒因而受罰 陳:不清楚
辯方續圍繞《蘋果日報》的編採情況提問。辯方提及,集團於 2017 年出售《壹週刊》,《壹週刊》於 2017 年 7 月 20 日封面刊登一幅帶貶損意思(unflattering photograph)的黎智英頭像圖片?陳指,不肯定辯方所指是甚麼報道內容。
辯方遂展示相關雜誌封面,顯示封面題為「出賣壹週刊內幕」,另有黎的頭像。辯方指,當中是否意指黎背叛他自己創立的《壹週刊》?陳回應指,不清楚當時制定題目的人,是否有辯方所指的意思。法官李運騰追問,「出賣」可以有背叛的意思?陳同意。辯方續指,當時《壹週刊》社長為黃麗裳,她當時沒有因出版此文章而受懲罰?陳指,對《壹週刊》內部事情並不清楚,但知道黃麗裳於《壹週刊》任職。
10:03 開庭
10:00 黎智英入庭
黎智英出庭,與家人揮手。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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