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警署外集結案 多名被告被判監36至45個月

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有大批示威者集結,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一名警署內警員下肢燒傷,現已康復,案中6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1人承認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6至45個月;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就因藏有兩枝鐳射筆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監禁11個月。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涉案該段彌敦道發生示威,蓄意到場及留下,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藉此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對犯罪者當頭棒喝,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又指出,雖然施暴者刑責較重,但支持者刑責也不會輕。雖然部分被告等候3年多案件才完結,期間倍感壓力,但法庭工作繁重,控辯雙方多項爭拗令審訊變得冗長,被告等人犯法但選擇不認罪或遲認罪,亦令時間流逝,實難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