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華性侵案整合 院友在磨砂玻璃外拍到甚麼?法官為何拒納張的辯解?

張健華性侵案整合 院友在磨砂玻璃外拍到甚麼?法官為何拒納張的辯解?
張健華性侵案整合 院友在磨砂玻璃外拍到甚麼?法官為何拒納張的辯解?

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控於 2014 年,在院舍性侵 21 歲中度智障女院友,最後因事主不適宜出庭作供而獲撤控。他申請訟費被拒,判詞經傳媒報道引起嘩然,事件被改編為去年上映的電影《白日之下》。

區院法官黃若鋒今年 3 月裁定,事主於民事索償案勝訴,信納張曾性侵,下令賠償約 83.6 萬元。不過張於敗訴後回應,堅持「無非禮過佢呀…我只係可以講話我無做過」。

《法庭線》整合判詞重點(事發時序見內文表),包括在院長辦公室磨砂玻璃外拍攝的事發片段、事主母親證供的內容,以及張在庭上的辯解。翻查資料,張至今三度被刑事檢控性侵殘障人士,涉及 4 名事主,一宗罪成判囚 33 個月,另外兩宗分別獲裁無罪及撤控。

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資料圖片)
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資料圖片)

事發:張健華與事主獨處 3 分鐘 被指性侵

判詞指,案中 21 歲女事主有發展遲緩和中度智障,智商相等於 6 至 9 歲的兒童。她在 2005 年(13 歲)入住康橋,與時任院長何姑娘關係很好。但事發的前兩年,何離職,張健華接手擔任院長。

康橋分為兩層,下層為女院友空間與院長辦公室。2014 年 8 月 10 日,事主的母親上午致電康橋,指當日稍後會探望事主。法官描述 CCTV 的紀錄,指顯示事主下午 12 時 40 分在她的書桌前,張健華走近,而事主尾隨他進入辦公室。

張進入辦公室後,稍稍步出門口四處張望,17 秒後再走入辦公室並關上門。約 3 分鐘後,事主開門,返回書桌。這 3 分鐘是案中關鍵時間,張被指在這段時間性侵了事主。

法庭線製圖;來源:法官判詞(點擊圖片可放大)
法庭線製圖;來源:法官判詞(點擊圖片可放大)

磨砂玻璃外片段:張向事主彎身、手有動作

另一名女院友 Kitty 在辦公室外用手機拍攝了一段長約 1 分鐘的片段。法官指辦公室有磨砂玻璃,所以片段只能模糊地反映房內的情況,但認為房中人士的姿態、動作,足夠可供辨別。而張健華確認片中的男子是他,另一人是事主。

法官仔細分析片段,指張健華起初站近辦公室門口,背對房門,事主在他前方,兩人距離近,張微微向事主彎身,然後看似抱著前面,進一步彎身向前,隨後的 10 秒間右手有些動作。其後張站起身,事主移開,兩人始見有清楚分隔。

法官形容,張其後的動作,狀似將恤衫塞進褲頭或在弄褲頭,然後走到房門,鏡頭此時朝下,拍到 Kitty 的腳掌,而她再將鏡頭朝向辦公室時,事主與張站著,一同望向辦公室的右邊,事主隨後蹲下,似在地上拾起物件後打開房門。

事主母證供:女兒哭訴被「整屙尿嗰度」

法官隨後分析事主母親的證供,指她同日傍晚 6 時半前到院舍。當事主吃母親送來的飯,吃到一半停手,跑到平台哭。母親追上,而事主大叫:「你快啲走啦,你死啦,你唔好理我!」

母親返回院舍時,Kitty 展示她拍攝的片段。母親其後找到事主並問她,「你喺張生間房做咩?」事主回答「係張生佢自己除低條褲,唔係我,張生拎咗條嘢出嚟喺度整!」母親追問:「整邊度?」事主激動回答:「整屙尿嗰度!」

母親供稱她當時不知所措,只好先行離開,回家與家人商討,翌日再聯絡社工後,決定先到康橋之家接走女兒再報警。

法官指,這段母親與事主的對話簡短而直接,母親問題沒引導性,而事主的答覆與磨砂玻璃外片段吻合,亦獲張辦公室內檢獲紙巾的法證報告支持,故接納證供。

事主向職員示範張掏出陰莖、有分泌物

事發翌日早上 10 時,康橋一名關姓女職員看到 Kitty 拍攝的片段後,請 Kitty 和事主到其辦公室,Kitty 同樣拍下這次會面情況。法官同樣分析片段,指顯示關問事主有否被張健華「搞」,但事主的回覆「難以理解」(unintelligible)。

關再問張有否摸事主的胸部,事主示範了一連串舔的動作,又指 6 月時是左胸、7 月時是右胸。關請事主示範張在前一天的行為時,事主示範掏出陰莖的動作,然後說有些分泌物。

關再問張有否進入事主的身體,事主沒有回答,僅展示拱起背部的動作,並形容動作好像波浪,當被問到那些動作是甚麼,事主稱她不可以講。

不過法官指關曾引導事主,例如問有否被摸胸部,而且事主的回覆提及張曾經拱背的動作亦與片段不符等,最後不接納這段對話證據。

母接走事主報案 張致電著「唔好聽人亂講」

判詞續指,母親翌日再到康橋接走事主,前往警署報案。另一邊廂,已得悉 Kitty 所拍片段的張健華,致電事主的母親,稱「唔好聽人亂講,冇呢啲事」。母親最終在社工陪同下報案,警方同日下午到康橋拘捕張。

事主獲安排到瑪嘉烈醫院驗傷,醫療報告顯示她的處女膜完整,不太可能有陰莖進入其陰道,私處亦無損傷,但未有排除她曾經遭指插陰道,或以陰莖磨擦外陰的可能。

辦公室紙巾沾精液 驗出張與事主 DNA

警方於 8 月 13 日檢走辦公室垃圾桶內的 3 張紙巾,經法證鑑驗,發現其中兩張沾有人類精液,並驗出極有可能來自張健華和事主的 DNA。

兩日後,臨床心理學家與事主進行錄影會面,事主談及張曾把她壓在床上,用陰莖插入她的陰道。事主母親的證供亦指,案發前知道發生過其他性侵事件,當時正尋覓合適的院舍。

事主一方的代表律師曾邀請法庭考慮發生了不止一次性侵事件,不過法官認為欠缺具說服力的證據,不予考慮。

張庭上辯解:請事主吃糖哄別發脾氣

張健華是民事案的首被告,他出庭作供,就針對他的指控與證據辯解。他供稱,事主在事發的兩周前,在母親探望時發脾氣,「掟碗」落樓下另一間院舍。事發當日,因事主母親會再來探望,於是他請事主入辦公室挑選喜歡的糖果,承諾若稍後她的表現好,便會賞她吃糖果。

事主一方質疑 CCTV 顯示兩人在辦公室獨處約 3 分鐘,但上述事情只需約 1 分鐘便可完成。張同意,但於翌日審訊補充細節。

他指,獎勵糖果後開門請事主離開,但事主拒絕並索取顏色筆和紙,因辦公室有冷氣所以他再關上門,又指事主彎身尋找枱底的廢紙,遂「烏低身睇佢攞咩」。然後事主稱口渴想喝飲料,張表示若她表現好,才會賞她喝紙包飲品,開門請事主離開。

對於 Kitty 拍攝的片段顯示張的右手有些動作,之後的動作狀似將裇衫塞回褲子或把弄褲頭。張辯稱當時在觸摸辦公桌,稱「我哋盲人睇嘢有時候係摸㗎」。他在盤問下同意,他描述的事情不需要「攝衫」。

張質疑因股權糾紛被插贜嫁禍

至於辦公室出現沾有他與事主的 DNA 的紙巾,張解釋事發前一兩日在宿舍自瀆,曾與康橋的司機談起,懷疑因當時跟其他股東有股權糾紛,而被人插贜嫁禍,將他曾自瀆的紙巾移到辦公室。他又指,事主可能在辦公室對紙巾咳嗽、打噴嚏或吐口水,遺下她的 DNA。

張健華庭上亦指,Kitty 有智力障礙,「手機點樣嚟?點樣拍?」質疑有人指使她拍片,再教事主作出虛假指控。法官質疑,有甚麼人會預先知道張會叫事主入房,然後插贓嫁禍?張答稱,有人之前已經部署。

官拒納張辯解 指極之牽強、荒謬

法官在判詞指出,事發 3 分鐘發生何事,是本案的關鍵議題,質疑張健華為何沒在呈交書面證供時解釋,反而在審訊時才披露事情的另一版本。

法官亦認為,張起初解釋辦公室內的經過,不足以填補涉案 3 分鐘的空白,他其後補充事主在辦公室尋找顏色筆和紙等細節,但不吻合他在片中環抱的動作,亦未能解釋紙巾上的 DNA。

官續指,張懷疑事主恰巧在沾有精液紙巾上吐口水等而遺下 DNA,是荒謬的解釋,而指摘有人因股權紛爭而誣陷他,亦是「極之牽強」,裁定張非誠實證人,不接納其證供。

官信納曾性侵 指事主難回工場工作

法官考慮案中證據後,信納張健華曾性侵事主,導致她患上思覺失調和創傷壓力症,判張及營運康橋的「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敗訴,須合共賠償逾 119.4 萬元,其中張須承擔主要責任,支付其中七成即約 83.6 萬元。

判詞亦批評,張及營運公司堅持不合理的抗辯理由,令事主的家人需重新憶起不快經歷;又透露事主於事後曾住院一年,醫生在 2018 年評估病情難有改善,她難以返回庇護工場工作,需密切監察,終身接受精神科治療。

敗訴後堅持「無做過」 稱無力賠償

在法官判決當天,張健華沒有親自到庭領取判詞。兩天後,他出席有關康橋股權糾紛的民事聆訊時在高院外回應,堅持「我無非禮過佢呀...我只係可以講話我無做過」,稱無力支付賠償,擬提出上訴

張亦再質疑「點解個智障女院友可以做到拍嘢?」、「邊個教佢呢?手機邊個畀佢呢?」,而辦公室有磨砂玻璃,從房外「睇到咁多就係咁多」,質疑案情是「法官自己加落去」。

刑事案獲撤控 官:社會的不幸

記者翻查資料,整理事件時序(見下表)。張健華在事發同月被控一項「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社交」罪,惟事主因創傷後壓力症等不適宜作供,控方於 2016 年 5 月決定撤控。

張健華申請訟費,被區院法官陳廣池駁回,並判詞中形容「控方是在無奈的情況下才撤消(銷)對被告的指控。本席認為這可說是被告的『幸運』,而是受害人或社會的『不幸』」。

2017 年,張健華被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永久「釘牌」。局方裁定他性侵女院友,屬失當違紀行為,指他利用職權安排單獨與智障女事主會面,甚至進行性接觸,「其行為與社工的基本價值觀及信念背道而馳,嚴重觸犯道德底線」,為事主及家人帶來巨大傷害。

事主於 2018 年由母親代為入稟區院,向張健華及康橋之家的兩間公司索償 134 萬元。在事發 9 年半後,法庭裁定事主勝訴,張須就事件負責。

法庭線製圖;來源:判詞及新聞報道(點擊圖片可放大)
法庭線製圖;來源:判詞及新聞報道(點擊圖片可放大)

張健華三度被控性侵殘障人士

翻查案件紀錄和報道,連同本案事件,張健華三度被控性侵殘障人士,涉及 4 名事主。另有兩名事主據指亦疑被張性侵,但張至今未有就相關事件被起訴。

2004 年,張健華涉嫌在其經營的「康橋之家」,非禮兩名 35 及 21 歲的嚴重智障女院友,被控兩項非禮罪。時任區院暫委法官李瀚良認為,兩事主的口供有矛盾,又指兩人為好朋友,難免會互相講述不幸遭遇,質疑兩人所講的可能並非親身經歷,裁定張無罪兼獲訟費。

事隔 10 年,張於 2014 年 8 月涉性侵本案的女事主被捕,隨後被控(最終撤控)。康橋的母公司同月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張進入康橋。入稟狀披露,張被捕後亦被懷疑曾非禮另外兩人(two more unnamed victims involved)。張至今沒有就該兩人的事件被控。

被控逾30年前非禮視障女童 罪成判囚

張健華在 2016 年 11 月再次被捕,被指在 1982 至 1986 年(當時張 20 多歲)在一間視障人士學校讀書及後受僱的 5 年間,五度非禮一名當時 7 至 12 歲的視障女童。張健華經審訊後,被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 5 項猥褻侵犯罪成,判囚 33 個月。

練指,張於光天化日之下,在梯間、圖書館、康樂室及宿營地點的泳池和浴間非禮,行為令人髮指,有違法理及基本人性,又形容張是長期及有系統地犯案,案件對事主的成長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害怕與他人尤其是異性的身體接觸。

除了院長張健華涉性侵女院友,「康橋之家」另被揭發院友離奇死亡、虛報人手問題,2016 年被社署「釘牌」,是首間被「釘牌」的私營殘疾院舍。康橋結業後,79 名院友被逼搬離,大部份被安排至同集團的「沐恩之家」院舍。

案件編號:DCCC825/2004、DCCC923/2014、HCA1677/2014、DCCC1154/2017、DCPI6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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