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舉能:絕對沒有降低國安法案件舉證門檻 不會盲目定罪

張舉能:絕對沒有降低國安法案件舉證門檻 不會盲目定罪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訂明法院有責任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及活動,但不代表法院要盲目定罪,國安法案件是刑事案件,香港奉行普通法,相關案件要用刑事舉證標準判決,絕對沒有降低門檻。

至於國安法生效以來,已審結案件的被告均被定罪,張舉能在法律年度開啟禮後見記者時回應,不評論個別案件,強調每宗案件定罪與否,都是建基於案件檢控的罪名、提出的證據、指控、法律爭呦、舉證責任及標準得出的結果,如有任何被告不服定罪,亦有上訴機制處理。

被問到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看法,張舉能表示,相關立法工作是特區的憲制責任,司法機構不宜評論,法院會根據普通法詮釋及應用法律,但23條立法未有內容,不能憑空設想。

張舉能亦回應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制裁香港法官,他指出無論制裁威脅來自甚麼人或團體,都影響了法治和司法獨立兩大原則,香港是法治社會,司法機構是捍衛法治的第一線,形容制裁是衝擊行為,不能接受,亦與法治和司法獨立背道而馳,對法官提出任何恐嚇、制裁或懲罰,都絕對應該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