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立法 刑罰之外 業界、律師還關注甚麼?

強制舉報虐兒立法 刑罰之外 業界、律師還關注甚麼?
強制舉報虐兒立法 刑罰之外 業界、律師還關注甚麼?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正於法案委員會審議,政府 5 月中提出多項修訂回應關注,包括將刑罰改為「兩級制」、新增豁免及免責條文,以及用附表列出「嚴重傷害」的元素。

不過基督教信義會竺永洪關注,條文要求有「合理懷疑」兒童受嚴重傷害,或者面對實際風險就要舉報,門檻過低,憂造成濫報,建議改用「合理相信」,並制定清晰指引講解定義。社署社工總工會主席梁建雄則稱,期望立法後設寬限期,讓前線人員有足夠時間適應。

勞福局回覆指,政府會為強制舉報者提供培訓,並會擬備指南,協助及早識別、舉報及介入,以及減少濫報情況。社署則指,已邀請業界設想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景,疑問及意見,以擬備指南的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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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憂「合理懷疑」門檻過低致濫報

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訂明:

如某指明專業人士在以指明專業人員的身份工作的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 ——
(a)某人在關鍵時間是兒童;及
(b)該兒童在關鍵時間 ——
(i)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或
(ii)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
則該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遵照第 6 條就該兒童作出舉報。

社聯兒童及青少年服務專責委員會主席、基督教信義會社會服務部服務總監竺永洪,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條文採用「合理懷疑」(reasonable ground to suspect)作為舉報的門檻,尤其涉及「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即在嚴重傷害發生前就要舉報,而現實情況的「variations (差別)可以很大」。

竺指,「合理懷疑」屬於較低的門檻,建議政府改用「合理相信」(reasonable ground to believe)的字眼,即要求專業人士需仔細了解個案情況,憑掌握的資訊決定需否舉報。竺又關注,政府亦應制定更清晰指引,具體定義何謂「嚴重傷害」。

有熟悉議題、不願具名的律師解釋,相比「懷疑」,「相信」所要求資料的「質及量高很多」。他舉例,如看見一個人身光頸靚,可能有合理懷疑對方是富豪;但如果知道對方住在半山豪宅,便達到「合理相信」對方是富豪的標準。

律師又指,在諮詢階段,政府曾倡以兒童正受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imminent risk)作為需否舉報的考慮標準之一,惟草案刊憲時則改用「實際風險」(real risk)的字眼,認為同樣降低了舉報的門檻。

律師認為,條例草案寫法較諮詢版本的涵蓋面更闊,增加了對兒童保障,但關注會造成大量個案均跌入須舉報的類別,而鑑於立法牽涉運用有限資源,所以條文寫法應更謹慎,採用較高的門檻。

政府提修訂 增豁免舉報情況

政府上周亦提出修正案,包括新增附表列出「嚴重傷害」元素,例如喪失肢體或其功能、骨折、燒傷等;危及兒童心理健康或發展的傷害,包括精神錯亂,以及長期心理創傷;任何由脅迫或誘使兒童進行的性行為,以及疏忽照顧而危及兒童生命或健康的傷害等。

當局又表示,會於稍後公布的《強制舉報者指南》羅列「嚴重傷害」元素、情境分析等,以釋除業界誤墮法網疑慮。

條例草案原設免責辯護條文,指明若果被檢控之專業人士屬下列情況,即屬免責:

如該專業人員事前已就以下事宜作出舉報,或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專業人士已就以下事宜作出舉報 ——

* 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 (或大致相同)嚴重傷害;或
* 該兒童遭受嚴重傷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實際風險

政府上周提出修正案,將上述兩項免責條文修訂為豁免條款,並新增條文,訂明專業人士如未按法例舉報,但能證明有合理辯解(法庭接納的合理理由),即屬免責。

受訪律師解釋指,豁免即免予被起訴,即政府不能檢控;免責則是指當被控時,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向法庭證明自己屬免責情況。律師認為,政府修訂的方向正確,有助收窄強報範圍及提高入罪門檻,令刑罰較為相稱。

此外,政府亦另作修訂,刪除草案本身列明「專業人員實際上有否…產生懷疑,無關重要」的條文,換言之控方必須證明被控的專業人士,的確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

至於刑罰修訂為「兩級制」方面,勞福局解釋對於較輕微罪行,例如疏忽漏報,日後可循簡易程序定罪,將最高刑罰限於罰款;而對「情節或後果更為嚴重」的罪行,則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副局長何啟明解釋,以何種程序起訴將由律政司就個別個案決定。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正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擬規定包括社工、教師、醫護在內等 25 個專業範疇人士,遇到懷疑兒童受虐必須通報。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正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擬規定包括社工、教師、醫護在內等 25 個專業範疇人士,遇到懷疑兒童受虐必須通報。

勞福局:續研究落實「沒有保護罪」建議

勞福局回覆《法庭線》指,強制舉報機制會在立法會通過及刊憲後 18 個月後實施,而為配合《條例》生效,政府會為強制舉報者提供培訓,並會擬備《強制舉報指南》,協助有關人士及早識別、舉報及介入,以及減少濫報情況。

社署回覆指,《指南》會羅列是否必須舉報的考慮因素及分析框架,以協助專業人士掌握保護兒童原則及識別個案;又指已邀請社福界、教育界及醫療衛生界專業團體、人員及主要服務機構,設想各種情景、疑問及意見,以擬備綱領,目標於立法後過渡期結束前完成《指南》。

社會福利署社工總工會主席梁建雄指,預期業界需時適應新法例,例如甚麼個案須舉報、社署內部如何分流個案等,相信需一、兩年時間。他又指,期望條例生效後設寬限期,暫緩執法,及為社署同事訂立相關內部指引。

勞福局:續研究落實「沒有保護罪」建議

法律改革委員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於 2019 年,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參考南澳大利亞做法,新訂「沒有保護罪」,訂明若任何人沒有採取步驟避免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例如老人或殘疾人士)受傷害,導致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即屬違法。

法改會建議,「沒有保護罪」限於涵蓋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同一住戶成員;如受害人死亡,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 20 年;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例如成植物人,則最高監禁 15 年。諮詢文件同時建議政府檢討虐兒罪刑罰,適當提高刑期。

任該委員會成員 12 年、資深法醫馬宣立向《法庭線》表示,「沒有保護罪」目的在於針對嚴重虐待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個案中,懷疑施虐者互相包庇、致難以證明是誰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情況。

馬宣立指,當年委員會曾就強制舉報討論,惟不少業內人士對強報有保留,委員會亦缺乏共識。馬認為,「沒有保護罪」較強制舉報條例更具針對性,建議政府盡快啟動立法,以堵塞漏洞。

勞福局回覆表示,歡迎法改會報告,指建議的「沒有保護罪」與政府保障兒童最佳利益及安全、絕不姑息虐兒行為的政策目標一致。惟察悉「在院舍、學校、醫院等機構中應用『照顧責任』概念以界定『沒有保護罪』頗為複雜」,考慮到法改會建議該罪最高刑罰為 20 年監禁,必須仔細及清晰界定罪行,「政府會繼續研究如何落實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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