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涉收家屬萬元賄款 交未經授權物品予在囚者 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懲教助理涉收家屬萬元賄款 交未經授權物品予在囚者 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懲教助理涉收家屬萬元賄款 交未經授權物品予在囚者 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於 2022 年 5 月至 8 月,收受在囚人士家屬逾一萬元賄款,將眼鏡及非指定品牌香煙等多項未經授權物品,交予荔枝角收押所內一名在囚人士。懲教助理被控 3 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涉案在囚人士及其家屬則被控 3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三(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 日再訊,以待處理文件和索取法律意見,獲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該名在囚者因另案還押,沒保釋申請;懲教助理及在囚者家屬則准以 2,000 元現金擔保,期間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離境及在報稱地址居住。

涉將眼鏡、非指定品牌香煙等物品交予在囚者

被告依次為金永勤(34 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吳天文(35 歲,在囚人士)及吳樂澝(31 歲,保健員)。

廉署指,被告金永勤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廉署發現他涉於 2022 年 5 月至 8 月期間,多次無適當權限與在囚人士吳天文的胞妹吳樂澝通訊,接受三筆合共 10,100 元,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交予正還押的吳天文,包括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有關物品為未經授權物品,亦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來物品或囚犯可購買到的小賣物品。

金永勤被控 3 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22 年 5 月 1 日至 5月 31 日期間、6 月 27 日、8 月 1 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接受港幣 8,000 元、1,000 元、1,100 元,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作為在囚者的吳天文。

吳天文及吳樂澝則被控 3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2 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1 日期間、6月 27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7 月 15 日至 8 月 1 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提供港幣 8,000 元、1,000 元、1,100 元,作為金永勤把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作為在囚者的吳天文的誘因或報酬。

WKCC234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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