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訂條例容許末期患者等可指示不施以維持生命治療

政府正草擬關於「預設醫療指示」及「在居處離世」的條例草案,目標於今年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草案》建議, 容許年滿18歲、精神上有行事能力的人,可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指明一旦失去精神能力行事而罹患「指明疾病」,包括病情到了末期、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持續植物人狀況等,可以指示不施以維持生命的治療,或者不進行心肺復甦。 《條例草案》將會訂明,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必須是醫生,這名醫生亦必須信納,病人訂立指示時是精神上有行事能力,亦須向病人解釋「預設醫療指示」的性質,以及拒絕治療的後果。這兩名見證人都需要符合某些條件,包括在盡其所知的範圍內,無權享有病人遺產的任何權益。 至於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方式,當局會採取「慎入易出」的原則,即訂立時要嚴謹,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撤銷指示時就務求便利,除了書面簽名作實,亦可以透過口頭,甚至是燒毀、撕毀等方式撤銷「預設醫療指示」。 另外,為了尊重病人選擇、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讓他們更容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政府亦會修訂相關條例,「居處」一般是指醫院以外的地方,包括家中、安老院或護養院等。 修例將訂明,如安老或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客在院舍死亡,而逝世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離世前14日內得到一名註冊醫生診治,離世後亦被診斷「死於自然」,有關死亡個案不須向當局呈報,以令院舍相對較不抗拒讓臨終病人選擇在院舍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