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消防員管有萬用刀前年判囚 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一名29歲時任消防員涉嫌在旺角管有一把萬用刀,前年被裁定「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罪成,判監3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經考慮後,認為現時把控罪修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對被告不公,案中證據不足以作出萬用刀是意圖用作傷人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由於終審法院早前裁定涉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非法入侵處所」的工具,律政司一方向法庭申請更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再下令發還重審,建議法庭可修改控罪後維持定罪,並駁回上訴。但上訴一方認為更改控罪及發還重審,不合乎公眾利益,又指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決稱,涉案萬用刀可用於警民衝突時使用或破壞公物,但當日的非法集結及堵路等事件,沒有涉及傷人。 法官指出,根據司法認知,示威者帶裝備很多時是雷射筆或投擲物品,大部分情況沒有用刀傷人,涉案萬用刀亦與非法入侵處所或束縛人身無關。法官最終接納上訴方陳詞,同意修改控罪對上訴人不公平,亦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唯一合理推論管有萬用刀是意圖傷人,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下令律政司需支付上訴訟費,並把涉案萬用刀歸還上訴人。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上訴人蕭志成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管有一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當日穿著黑色衫褲,戴黑色鴨舌帽及泳鏡等,認為當日旺角有人堵路及縱火,持有萬用刀可用於警民衝突及破壞公物,裁定他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