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現場藏鉗 難證用作違法 女學生上訴脫管有非法工具罪

【on.cc東網專訊】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4男1女被指在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而被捕檢控。其中1名女學生原本承認暴動等罪,惟答辯當日決定改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名成立,但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她不服該2罪罪成的裁決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其中1項控罪上訴得直,另1罪則維持原判,總刑期亦不變。上訴庭今天(23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據。

案發時報稱學生的21歲女上訴人郭凱盈,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犯案,包括管有1個多用途鉗及管有打火機燃料。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於判詞指,有關管有多用途鉗的控罪,律政司接納原審法官錯誤裁定該鉗是「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根據終院的相關案例,必須要證明該工具將用予非法進入處所,但現時未能作此證明,故裁定該罪的定罪不穩妥。就管有打火機燃料的控罪方面,證據指上訴人確曾身處暴動範圍,並遭執法人員的橡膠子彈射傷。上訴庭指即使上訴人不曾參與暴動,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帶同打火機燃料,是有意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因此駁回該罪上訴。

案件編號:CACC 9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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