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筱魯:保護海港修例對海濱小型工程拆牆鬆綁 新構思受惠

發展局調整《保護海港條例》修例建議,引入非永久性填海最多7年的總時限,最多可申請延期一年,確保工程在合理時間內竣工;又建議面積不超過0.8公頃、符合指定類別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申請填海,合共涉及14項設施,預計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林筱魯表示,修訂令填海工程有更清晰規範,對海濱小型工程拆牆鬆綁,同時對大型填海工程維持極嚴格要求,有助將海港功能轉型。他舉例,新修例實施後,西環海傍行人板道將更易推行;灣仔海傍岸邊發展,例如曾經有意見提出增設海岸泳池,受到現行條例規範,相信有關構思日後將受惠。 他說,原有條例已視保護海港為大原則,以往市民如果質疑工程沒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令政府推出海港改善工程時非常謹慎,擱置不少項目,新修訂令條例有適度調整,避免裹足不前,同時亦強調推行大型填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時需要以「凌駕性公眾需要」為前設。 林筱魯提到,關注修例後大型填海公眾諮詢的做法,以及財政司司長在考慮審批非永久填海和小型海港工程時的考慮因素,預料日後審議法案時將在立法會提出。 發展事務委員委員劉國勳說,過去臨時工程要經過測試,門檻高、程序成本大,令小型工程或海濱連貫性美化工程受束縛和影響,新修訂既能保障維港避免過度發展,同時可以更簡單地推動工程。而引入最多7年的總時限,並規定最多延長一年,亦能避免倡議人濫用機制,做法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