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新冠屢外出男子加監半年

【本報訊】任職水果店男子在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多次外出油尖旺區一帶,包括乘搭港鐵、到餐廳進膳及逛超市,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他不認罪受審,案件昨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被告知道自己染疫,只是想找開脫藉口,裁定其中9項控罪成立。裁判官批評被告行為自私自利,無視公民責任,結果判他入獄7個月15日。被告現正因其他案件服刑,裁判官下令此案6個月刑期與他案分期執行,即將被告加監半年。

現年42歲被告雷寶林,報稱水果店職員。他過往有14次定罪紀錄,涉及46項罪行,對上一次是在去年12月被定罪,判囚8個月,現仍正在服刑中。他昨天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求情時表示無證據證明他有傳染給其他人,又引述新聞報道指,兩名國泰前空少播疫感染他人,亦只是判監8星期,故其刑期應少於8星期。

在本案中,他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期間,自知屬指明傳染病即2019冠狀病毒感染的人,而使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裁判官接受被告在2月27日,快測結果可能是陰性,翌日他做核酸測試為陰性,故此涉及這兩日的3項控罪罪名不成立。其餘9罪則罪成。案件編號:WKCC 29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