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稱很多對國安法批評無法成立 被告享權利和自由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本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2》,講述「恐怖活動罪」時表示,二十一世紀在很多方面都是一個恐怖主義時代,單憑謹慎對待,沒可能阻止這些罪行發生,這是很獨特而且恐怖的罪行,必須以嚴謹立法去對抗和阻止,警方才可以有效調查。 江樂士提到,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都是行使普通法,均有極嚴厲的反恐法,亦保留死刑,兩國不像香港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疑犯包括恐怖主義疑犯,政府都能以行政命令扣留兩年,而且期限可以無限期延長,對案中嫌疑恐怖分子的一切決定都不可以被司法覆核,這些都是比香港嚴厲得多的反恐法系統。 他認為,對於《香港國安法》的很多批評都是完全無法成立,有關批評是為了合理化對中國敵意甚高的政治議程,香港現行法律條文已經是非常幸運,《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具體提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告都得到這條公約的保護和公平審訊的保證,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比其他政府多做了很多,他認為,這項立法不是為了侵蝕、甚至奪去本港普通法系統中,被告人享有的傳統權利和自由。 江樂士又提到,年輕人在網上和私人生活上都要負責任地管束言行,而歸根究柢,學校教育很重要,需要有基本的道德觀念,希望現時的學校有好好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