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倡完善私人物管制度 地區代表指小業主參與度僅3成

【on.cc東網專訊】本港近期事事與「完善」扯上關係,消委會今日發表的研究報告,就提出私人物業管理制度亦要完善。不過,無論是地區人士還是物管公司業界代表,均對完善存在紛歧,例如舊樓公契責任不清,易生爭拗,部分業主參與業主大會的程度極低,最多只得3成。新樓首任物管公司與發展商有關連,業主或會認為管理公司相對有系統,不會胡亂行事等。

本身為法團主席的油尖旺區議員鍾澤暉指,不少舊樓的大廈公契,未必有清楚列明維修或管理責任,甚至有大廈未有完全依照公契、而以約定俗成方式,處理管理費和維修費攤分等問題,容易產生爭拗。 一般小業主的確不太積極參與大廈物管事宜,部分人甚至不知何謂大廈公契,以為只有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才擁有公契;大部分在牽涉金錢的情況下,例如大廈有潛在危險,需要維修並收到政府發出的法定命令、法團帳目混亂,或者管理費脫離通脹率大幅調升,才會有較多業主參與。他又稱,部分大廈的業主大會出席率低,可能只得約20%業權代表參與,最多都只得約30%,或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公司「拍門」邀請業主出席。

對於消委會報告提出,部分發展商在公契訂明的首任物管公司,普遍與發展商有關連,或引起潛在利益衝突。鍾澤暉卻認為,業主會有不同看法,部分業主認為大發展商旗下的管理公司相對有系統,不會胡亂行事、會「有紋有路」;但亦有業主會比較不同年期落成、同一公司管理、大小相同的物業,如果發現自己的物業管理費較貴,就可能會想替換物管公司。

另一邊廂,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前主席陳志球指,法例已經要求一手樓售樓書,要列明業權份數,供業主參考,又認為商住項目中,除了住宅單位業主外,商用業主權益亦應受到重視,發展商或商用業主按比例佔有較大業權份數,是無可厚非。即使發展商有較大機會決定項目的物管公司,不代表會令其他業主要付較高管理費,管理費水平主要受到物業設施多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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