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證供有利指證另一被告 收賄案前警員判刑再押後至10月

【on.cc東網專訊】已破產的時任警員涉嫌向一名貸款公司董事收取賄款共1.33萬港元,以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另涉嫌未經許可向同袍索取貸款約1萬港元。廉署控告他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兩罪。他早前承認兩罪,原本今(4日)在沙田法院判刑。惟甫開庭控方指,執法部門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被告的證供或有利於指證同案另一被告。裁判官遂把案押後至10月4日再處理判刑,被告續准保釋。

29歲被告蘇靖峰,案發時駐守沙田警區田心分區。他另涉向外圍賭博經營者非法投注足球賽事及百家樂共逾32萬港元,去年6月承認向收受賭注者投注罪,獲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後因多次遲到被指違反社服令,上月被改判監禁10日,緩刑12個月。同案另一名37歲被告彭閏謙,則為鷹富資本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他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押後至7月11日再訊。

本案中,涉案兩項控罪於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間發生。首次提訊時,被告原承認全部兩罪,後來卻表示欲撤銷答辯,被裁判官斥責「法庭唔係你想點就點!」隨後,法庭開庭處理其撤銷答辯申請,被告卻撤回申請,維持認罪。

案件編號:STCC 14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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