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越權索閉路電視片段 反黑組兩警罪成還押 官斥削弱警方公信力

涉越權索閉路電視片段 反黑組兩警罪成還押 官斥削弱警方公信力
涉越權索閉路電視片段 反黑組兩警罪成還押 官斥削弱警方公信力

2021 年,油尖旺區反黑組警署警長及警員涉嫌於當值時,訛稱駐守秀茂坪警署,並以有警徽的文件,獲取一宗三合會傷人案的閉路電視。他們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周三(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 2 人罪成。

裁判官指,為防三合會人士復仇,警方或到其他地區收集情報,但其上司沒指示及授權被告查看涉案閉路電視,被告蓄意隱瞞身分,亦與保密調查「扯不上關係」。

官續指,被告沒向上司報告閉路電視片段內容,尤其涉案警署警長,其職銜僅次於上司、多次獲嘉許,應意識到有責任報告,斥 2 人「違反基本職責,超越職權」,削弱警方公信力,影響警方聲譽及部門之間的合作。被告還押至 3 月 6 日判刑,有旁聽人士落淚。

案情涉三合會傷人案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2021 年 11 月 17 日,一名男子涉嫌在九龍灣持刀傷人,由隸屬秀茂坪警署的督察譚浩然帶隊調查,其後交由東九龍總區重案組接手。兩被告案發時隸屬油尖旺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分別任職警署警長及警員。

承認事實指,兩名被告坐沒有警徽的警方私家車,分別到九龍灣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HKU SPACE)九龍東保安室,以及開達大廈保安室,期間曾出示帶警徽的文件;譚確認,未曾指示他們調查該宗傷人案,文件亦非秀茂坪刑事調查隊發出。

控方指,2 人到上述兩個保安室查看有關傷人案的閉路電視片段,時任油尖警區署任警司湯淦維曾提醒屬下留意事態發展,期望下屬「收風」,以免有三合會人士因傷人案到油尖旺區「覆桌」,但沒進一步指示被告參與調查。他又在盤問下稱,不期望下屬向外透露其指示。

庭上早前透露,涉案傷人案的傷者為三合會「和安樂」的前坐館「肥啟」。

官指被告蓄意隱瞞身分
上司沒指示被告查閉路電視

裁判官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供詞合情合理,顯示楊分別向兩個保安「離遠」出示委任證,指他理應知道該手法令保安沒時間看到其個人資料,反映被告蓄意隱瞞身分。

官續指,綜合證人證供,為免三合會復仇事件發生,警方或到其他地區收集情報,查看閉路電視亦是警方常見的工作;然而,被告可向負責是次傷人案的調查隊查詢,「收風」的指示明顯不牽涉參與處理該傷人案,而被告上司亦沒指示或授權他們查看閉路電視。

官指涉案舉動與「收風」無關

就辯方質疑被告不出示身分,是為了按上司指示將調查保密;裁判官指,按照上司供詞的上文下理,保密與「冇喺查看閉路電視嘅時候透露真正身分扯唔上關係」。官強調,即使上司下達「收風」的命令,也必須合法,如該命令不合法,警員可以向「上級的上級」投訴,指「警方有好多上級。」

官強調,被告必然意識到不透露真實身分,與「收風」的指示背道而馳,在沒有上司批准下,涉案不當欺騙行為可能被追究,須面對被檢控的風險,而涉案手法與「收風」的指示無關,僅為被告「自己原因、目的」。

官指被告沒向上司報告行動
斥被告越權、削弱公信力

裁判官再指,被告的警車使用紀錄,未有顯示當日用途與傷人案有關,如果被告為了「收風」查看閉路電視,理應提及該行動,認為被告經思考,選擇隱瞞涉案事實;加上被告沒向上司報告行動和閉路電視內容,尤其沈任職警署警長,僅次於上司、帶領下屬,亦多次受上司嘉許,應意識到有責任和需要報告錄像,以便上司跟進。

官指被告使用虛假身分,獲取超越其職權範圍的傷人案閉路電視,而「被告冇作供,法庭冇責任為佢想像理由」,亦看不到任何合理辯解,斥被告「違反基本職責,超越職權」,削弱公眾對警方的信任及公信力,加上涉及不同警區,影響警方的聲譽及合作,案情嚴重,裁定罪名成立。

官拒索社服令報告

裁判官下令為 2 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指沒有案例供判刑考慮,楊的代表律師則建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遭官即時拒絕。案件押後至 3 月 6 日判刑,待報告及書面求情陳詞,2 名被告須還押。

兩警已被停職

被告沈志明(被起訴時 41 歲,警署警長)及楊卓麟(被起訴時 35 歲,警員),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九龍灣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 / 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使用虛假身分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獲取涉於同月 17 日凌晨,超越其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閉路電視錄像。

警方早前口頭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兩警已被停職。

KTCC146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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