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申禁制令禁《願榮光歸香港》 稱含煽動口號禁止發布改編

港府申禁制令禁《願榮光歸香港》 稱含煽動口號禁止發布改編
港府申禁制令禁《願榮光歸香港》 稱含煽動口號禁止發布改編

香港特區政府表示,律政司於 6 月 5 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HCA 855/2023),以禁止 4 項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 「Glory to Hong Kong」)有關的非法行為,現正等候法庭指示,聆訊日期待定。

港府稱,有關歌曲自 2019 年起開始廣泛流傳,歌詞內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而有關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而非正確的《義勇軍進行曲》),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港府指,過往發生的不少事件,已證明有關歌曲極可能會在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等情況下繼續被肆意流傳。

港府表示,為了履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經仔細考慮後決定向法院申請針對任何人以下行為的禁制令:

(一)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i)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 21 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

(ii)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

(二)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 7 條,致令其:

(i)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

(ii)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或

(三)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或

(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為。

港府申禁制令禁《願榮光歸香港》 稱含煽動口號禁止發布改編(《願榮光歸香港》MV 截圖)
港府申禁制令禁《願榮光歸香港》 稱含煽動口號禁止發布改編(《願榮光歸香港》MV 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