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助行騙囚26月 上訴庭指原審判刑過輕 改加監至48月

【on.cc東網專訊】一名無業漢聲稱為收取數千港元報酬,協助電騙案的騙徒,分別向兩名婦人收款,但被埋伏的執法人員拘捕。涉案男子於去年底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共兩罪,被判入獄26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今日(12日)經開庭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時原則性犯錯且明顯過輕,改判監禁48個月。上訴庭亦將於3個月內頒發書面理由解釋裁決理據。

答辯人陳皓傑(35歲),報稱無業。他承認於2022年11月9日,在香港,與另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欺騙姓王女事主,即虛假地表示王的兒子被警方扣留及需要金錢,而不誠實地誘使王交出65,600港元;及同日在長沙灣深旺道聖瑪加利男女英文中小學外,知道或相信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一筆30,500港元的款項。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就串謀詐騙罪及洗黑錢罪分別以監禁兩年及1年作量刑起點屬原則性犯錯及明顯不足。代表指本案涉及電話騙案,根據同類案件案例,兩罪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4年及3年。代表指此類電騙案是騙徒利用事主對家人的關心,製造恐慌迫使事主付款,而且非針對貪婪及迷信人士,而是一般大眾,且屬有組織性犯案,判刑應要有阻嚇作用。答辯方指本案與同類案例不同,因案例指的是親人被禁錮及毆打等,與本案所指親人在警署內需要錢,故驚慌程度有不同。律政司一方則指,本案與案例所指的只是以不同手法去令事主驚慌,但均屬電話騙案,該些案件屬難以偵破。而且案情指答辯人表明知道該電騙案的詳情,並非單純是去收錢,故非法官所指他只是跑腿而且是串謀者之一,判刑應要反映。另外原審法官判刑時曾引述盜竊案的案例,而且判刑似乎是根據涉案金額作出,故屬原則性犯錯。

案件編號:CAAR 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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