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今天刊憲生效

<匯港通訊>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今天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於今天刊憲生效。

物監局主席黃江天表示:「要有效處理複雜繁瑣的物業管理工作,實有賴大廈業主及物管公司的通力合作,而監管局新制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操守守則旨在為協助物業業主依循《建管條例》有關規定行事向物管業界提供實務指引。」(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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