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貓隻擲地致死被判囚2個月2星期 官稱手法殘暴

一名44歲男子因不滿所飼養的貓隻先後抓傷自己及兒子,將貓大力擲地,令牠死亡,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殘酷對待動物罪,判監2個月2星期。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出,被告手法殘暴,他可能被抓傷但沒有嚴重受傷,根本沒有需要用力投擲貓隻。香淑嫻又指,貓隻一般從高處跳下也可安然無恙,經被告之手卻於短短數呎距離致命,被告何等用力可想而知,認為被告行為屬發洩,法庭必須向社會傳達訊息,不容殘暴對待動物,判監是唯一選擇,考慮到被告主動報警及認罪,作出有關判刑。 被告於2020年持雙程證來港,與母親、胞姊及17歲兒子同住在深水埗福榮街一單位內,並飼養了一隻13個月大家貓。本年初,被告與兒子發生爭執,爭論是否繼續飼養貓隻,其後被告被貓抓傷時,將貓大力擲落地,貓隻當場流血,同日證實死亡,獸醫驗出家貓有多處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