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訛稱單位自住詐騙銀行及按證公司貸款 囚16個月

一名38歲前地產代理訛稱一個單位屬自住物業,詐騙一間銀行、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維持向他批出按揭貸款約490萬元,被廉署起訴。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今日被判監16個月,另外充公約107萬元犯罪得益。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表示,欺詐屬嚴重罪行,被告持續犯案及指使租客將水務署帳戶轉移至其名下,加重案件的嚴重性。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因本案失去地產代理牌照,已是很大懲罰。被告本來亦打算自住在涉案物業,但因姐姐到內地工作,因此被告繼續與家人同住和分擔家庭開支。不過,法官不接納求情,認為被告失去牌照是咎由自取,被告在申請按揭貸款時在相關文件中聲明物業屬自用,他知悉如果情況有改變,有責任通知銀行,被告是公然及故意地違反聲明和欺詐銀行,並不構成減刑理由。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6年1月簽署臨時合約,購買一個價值6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保險計劃下的按揭貸款。被告在相關文件中,聲明物業屬自用。按揭證券公司批核該申請,被告其後獲銀行提供按揭貸款約490萬元。滙豐銀行於2017年5月及2020年1月分別發出信件,要求被告確認有關物業是自用,被告作出確認,並於2020年2月應銀行要求,提交其銀行月結單及物業的水費單作證明;被告另要求租客將水務署帳戶轉移至其名下,以便向銀行提交水費單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