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去年於炮台山道撞倒3名途人 85歲司機判囚1年停牌2年

一輛的士去年在北角炮台山道與英皇道交界撞倒3名途人,導致其中兩人有多處骨折等嚴重受傷,85歲的士司機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時斥責被告駕駛行為魯莽,作為職業司機須對乘客及道路使用者負責,判處他入獄1年、停牌2年及須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事發於去年3月5日,被告倪蔡儂駕駛的士沿炮台山道行車下山 ,駛近與英皇道交界時,當時行人交通燈為綠色 ,但被告沒有減速停下,而是加速駛向行人過路處 ,直至撞到一支交通燈柱方停下。政府化驗所法證科學專家檢驗行車記錄儀片段,認為事發時車速介乎每小時33至37公里。 期間的士撞向3名途人,其中 1人看見的士高速迎面衝來,被撞後跌在地上,傷勢輕微 ;1人的腦部、顱骨及頭部受傷,大腿骨折,需要送入深切治療部進行手術;餘下1人傷勢最為嚴重,包括頸椎、盆骨等骨折,出院後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其後轉送護養院接受復康治療,行走時需要使用大型四腳叉;的士上一名乘客受輕傷。兩名事主仍需往腦神經科及骨科定期覆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