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公開前女友私隱 起底案首例27歲男囚8個月

沙田裁判法院 沙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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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7歲男子早前將前女友的個人資料上載至4個社交平台,被控違反《私隱條例》,他早前承認7項罪行,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8個月。今次是打擊「起底」法例去年10月生效後,首宗相關判刑。

被告何牧華(27歲),報稱任客戶服務資深助理,於去年9月透過交友軟件相識女事主,約一個月後雙方分手。被告涉嫌在去年10月19至26日先後將對方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電話、年齡、身高和工作電郵等,上載至4個社交媒體平台,並在當中3個平台冒認對方開設帳戶,聲稱歡迎其他人到事女主住址找她。之後,不少陌生人聯絡事主,並欲與她交友。被告被控7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代表律師求情時指,本案實屬悲劇,案件緣於被告與女事主X交往,得知其懷孕後,主動希望與X組織家庭,惟X其後拒絕與被告見面,被告有感遭X欺騙而犯案。

法官判刑時指,X在事件上不斷受到電話滋擾,包括邀請X進行不道德交易。被告的行為對事主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更對事主的家人造成困擾,X亦因此轉換工作,以及對其家人、朋友及同事受事件困擾而深感罪疚,故即使被告有悔意,判刑須具阻嚇性,判被告入獄8個月。

私隱專員公署 盧廸凡
私隱專員公署 盧廸凡

私隱專員公署歡迎裁決,突顯起底罪行可以監禁,提醒市民應透過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只會使衝突升級。公署刑事調查組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廸凡指,新法例生效以來,截至11月30日,公署已展開109宗相關調查,並作出10宗拘捕個案。公署重申「起底」屬嚴重罪行,違者一經定罪,可被處即時監禁,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原文刊登於 AM730 https://www.am730.com.hk/本地/社交平台公開前女友私隱-起底案首例27歲男囚8個月/353159?utm_source=yahoorss&utm_medium=refer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