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前員工承認4項虐兒判囚5個月 官斥不應用暴力
再有涉及童樂居虐兒事件的被告判刑,一名懷孕的29歲幼兒工作員承認4項虐兒罪,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個月。 29歲被告趙運紅早前承認4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案情指被告於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14日期間,在童樂居內分別用毛巾粗暴地抹兩歲女童的臉,及後再將她扔到地上,又從後拉扯一名3歲女童的頭髮,女童向後傾及倒地。被告以毛巾為一名兩歲男童抹臉時,向後壓約14秒及推頭部,令他從沙發滾落軟墊,亦曾以雙手猛力推另一名兩歲男童,扯他的頭髮,其後用尿片打臉部。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即使無證據顯示4名受害幼童有受傷或留下心理影響,他們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痛楚。法官指出,法庭必須向照顧兒童的大型機構發出明確訊息,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有嚴重後果。案中幼童是經社署轉介到童樂居,他們受虐待後,無法向家人投訴。被告身為幼兒工作者,受過專業訓練,無論幼童有何紀律問題也不應用暴力回應,否則等同教導幼童以武力處理糾紛。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不當,非監禁式刑罰並不恰當,但考慮到被告行為並非同類案件中嚴重者、被告認罪及懷孕,判入獄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