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再有員工判囚15個月 官稱行為令兒童受不必要苦楚

童樂居虐兒案再有員工判囚15個月 官稱行為令兒童受不必要苦楚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虐兒案再有員工被判囚,一名員工早前被裁定三項虐兒罪成,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5個月。

法官李慶年判刑指,被告陳玉玲約一個月內三次對3歲或以下、無力反抗的幼兒犯案,包括扯男童的頭髮、抱起並把他摔在地墊上,把女童摔在角落,使對方頭部撞牆,以及目擊同事向幼童施暴時,沒有介入或制止。法官認為被告行為過火,明顯令到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而坐視不理同事的施暴行為,罔顧幼童受到的傷害,構成個人故意忽略,與同事共同犯罪。

法官強調照顧者必須控制自己行為,一旦情緒失控或會變成虐兒。寄住的兒童缺乏家人照顧,作為幼兒工作員應給予更多耐性和關愛,但被告的行為違反公眾對幼兒工作者信任,案情嚴重,考慮到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最終判處15個月監禁。

49歲的被告陳玉玲被控6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涉及6名兒童。同案55歲被告陳麗娟早前承認襲擊10名兒童,被判囚2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