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釘牌|辭董事、改地址、接工程 曾屬同系「卓越天工」接手五項目

涉去年 12 月油塘地盤塌工字鐵擊斃工人事故的「精進建築工程」,自上周(16日)起被「釘牌」,連同公司三名授權代表不能再承接工程。屋宇署今(23日)指,該公司涉及的五個私人商住項目,已全部委任卓越天工有限公司(下稱卓越)接手。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卓越與精進建築工程、精進建築及其控股公司興聯集團,曾註冊同一辦事處地址,卓越部分董事亦曾與三間公司相同。

屋宇署指,卓越已於 10 月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目前該公司董事局成員與精進三間公司成員並不相同;又指《建築物條例》規管註冊承建商,而卓越獲授權簽署人,非精進建築工程被除名的獲授權簽署人。

記者:廖俊升

涉去年 12 月油塘地盤塌工字鐵擊斃工人事故「精進建築工程」被初牌後,五工程由曾同系「卓越天工」接手。(相片提供:全民新聞)
涉去年 12 月油塘地盤塌工字鐵擊斃工人事故「精進建築工程」被初牌後,五工程由曾同系「卓越天工」接手。(相片提供:全民新聞)

發展局上月18日宣布,涉及油塘地盤意外的承建商精進建築工程不獲續牌,公司三名授權代表同遭「釘牌」,不能再任其他公司代表承接工程。當時發展局長寗漢豪指,精進建築工程正進行五個私人商住項目,發展商有一個月時間善後。該五個項目為屯門飛揚 1 期及 2 期、大角咀洋松街 62 號、東邊街 1-9 號、油塘親海駅 1 期及 2 期、觀塘安達臣道第 3 約地段 1069 號,共涉 4900 個住宅單位、900 名工人。

屋宇署今(23日)表示,五個私人發展項目已委任另一名註冊承建商卓越天工,繼續進行建築工程;而卓越獲授權簽署人,並非精進建築工程被除名獲授權代表。翻查資料,精進建築工程三名被「釘牌」獲授權代表為周繼邦、羅柱華和梁康傑,他們同為「精進建築」、「精進營造」獲授權代表;周繼邦也為「精進」母公司興聯集團董事及副總經理。

被釘牌精進代表同日辭任卓越董事 改公司註冊地址

根據最新公司註冊處資料,原任卓越董事、已被釘牌的周繼邦,在 10 月 18 日、即發展局公布消息當日,辭任卓越董事一職;卓越另一董事潘樹容,同為興業集團董事及股東,也於同日辭任卓越董事。卓越原來註冊辦事處,與精進建築工程、精進建築及興聯集團相同,位於新蒲崗大有街,公司於 10 月 30 日更改註冊地址。

根據公司註冊文件,卓越單一股東為開曼群島離岸公司 Great Harvest Group Investment Limited,跟興業集團英文名稱 Great Harvest Group 相似。《集誌社》使用 Wayback Machine 回溯興聯集團網站,在 2022 年 11 月,集團網頁仍有介紹卓越,指公司與精進同屬興聯集團旗下,負責外牆石材飾面板、玻璃纖維混凝土特色牆、室內雲石和裝修工程等項目,有關介紹現已在網站消失。而集團出版的小冊子,指旗下公司提供「一站式建築服務」,精進建築承建建築工程,承包入則到落實完工;卓越天工專門提供精裝(室內設計) 服務。

精進建築工程被釘牌代表,在發展局宣布消息同日辭任卓越董事。(相片提供:全民新聞)
精進建築工程被釘牌代表,在發展局宣布消息同日辭任卓越董事。(相片提供:全民新聞)

屋宇署:卓越 10 月改地址 授權代表非被除牌人士

屋宇署指卓越與精進建築工程、精進建築及控股公司興聯集團曾註冊同一辦事處地址,而卓越董事局部份成員曾與三間公司相同,但卓越已於 10 月更改註冊地址,目前公司董事局成員與三間公司成員並不相同。署方又指,《建築物條例》規管的業務經營者是註冊承建商,而卓越的獲授權簽署人、並非精進建築工程被除名人士。

在上月18日記者會,有傳媒問到精進建築工程被釘牌後,是否可「改頭換面」重新註冊,當時署方指該公司三名獲授權代表已被除牌,不能再任其他公司代表承接工程,若再自組公司須再申請和面試。而同屬興聯集團、另一間「精進建築」涉安達臣道冧天秤、釀成三死意外,尚未被「釘牌」;當時寗漢豪指屋宇署正處理該公司續牌申請,「絕對不存在放生呢個講法」。

工權會總幹事蕭倩文認為由前同系接手項目觀感不佳,但屬「無奈折衷」。(資料圖片)
工權會總幹事蕭倩文認為由前同系接手項目觀感不佳,但屬「無奈折衷」。(資料圖片)

工權會:同系接手觀感不好屬「無奈節衷」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表示,由精進前同系的卓越天工接手項目觀感不好,但屬「無奈折衷」的方法。她解釋,有建造業內人士指出,一個月內尋找新承建商難度高,因要考慮新舊承建商交接是否順利、以及交接產生額外工程成本,如工人和材料交接,以及工程延期開支等,甚至要業主付出相應成本,未必有承建商願接手,「工程始終要繼續做,又要應對政府的要求,所以是折衷方法」。

蕭倩文又指,相信由相關公司接手,不等於一定會再出意外,關鍵在於公司有否汲取教訓,保障工人安全。她認為政府釘牌是無可避免,日後應加強巡查、協助地盤加強職安,若行動止於釘牌,則如將責任推給發展商。

發展商在釘牌行動中,須為尋找承建商而付出額外成本,是否也成「輸家」?蕭認為可如此理解,但指出部分國家的職安條例,會規管發展商,香港發展商看似無辜,卻無須受法律懲罰。她認為,政府可考慮規管至發展商,「個個 party 都要落水,發展商可能會睇緊啲」。

集誌社 The Collective HK 網頁

集誌社 The Collective HK Facebook

集誌社 The Collective HK Instagram

集誌社 The Collective HK YouTube

付費訂閱 支持集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