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紙非攻擊性武器 大學生上訴脫罪 惟非法集結罪維持

【on.cc東網專訊】中文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等5人,於2019年10月的旺角示威衝突中被捕,他們否認非法集結等罪,結果全部被判罪成。區倬僖監禁6個月,其餘4名被告判監6至8個月不等。當中1名入獄6個月的的被告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原訟庭黃崇厚法官今天(23日)以書面判決,裁定其中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得直,惟其餘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罪的上訴則駁回。由於3罪刑期本就同期執行,即上訴人的總刑期維持不變。

上訴人是21歲中大學生梁馨駿,他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並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他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2卷黑膠紙。上訴方指,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所提出,指他根本沒有出現於涉案現場的可能性,裁判官亦錯誤信納警員A的相關證詞。另外,第3項控罪相關罪行條文並不適用於涉案膠紙。

法官在判詞指,控方有充分證據支持,上訴人是從涉案非法集結的地方跑出來,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在涉案現場是穩妥的裁斷;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衫褲、頭戴黑色鴨舌帽、黑色口罩,亦帶着防毒面具袋、手套等,其衣着和帶備的物品,更是支持這推論的有力證據。至於某名證人是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法官不會輕言干預。在本案上訴人就未能提出充分理由,要法庭干預有關裁斷。因此法庭駁回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的上訴。至於餘下控罪,由於上訴人管有的2卷膠紙,並非是為束縛人身而造出來,根據終院案例,裁定此罪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4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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