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案終審法院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2020年製作有關元朗「7.21」事件的專題報道,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蔡玉玲向終審法院就兩條法律問題和一項事實問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今日開審,終院聽取雙方陳辭後,將案件押後裁決。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表示,蔡玉玲在網上申請時選取申請目的為「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認為今次的報道涉及車輛在道路上使用的用途,所以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申請方認為無論申請的目的為何,只要有關資料並不用作非法用途,申請就應該獲批。對於常任法官李義提及若調查車主作「起底」用途問題,申請方表示有其他法例涵蓋有關情況。 常任法官霍兆剛詢問,若涉及一些流言如有名人懷疑有外遇,申請應否獲批,申請人一方認為有關情況立場較薄弱,但舉例指若調查懷疑貪污的官員擁有不符合入息的過多架車輛,就理應獲批。 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表示,任何調查目的都不應透過網上申請而獲批,提到若有律師想知某個人的資料,包括車牌號碼以作出民事訴訟,應該寫信予運輸署署長,而非透過選取申請目的為「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的網上申請。李義詢問,若傳媒的報道與交通運輸有關能否獲批,劉德偉強調,涉及的活動本身只可與交通運輸有關,背後的事件不應作考慮。 申請方最後提到答辯方在陳辭時只提及基本人權及私隱權,沒有提及新聞自由,認為考慮是否批出證明書時,應平衡各項權利。 蔡玉玲早前不服定罪的上訴遭原訟庭駁回,她之後再向終審法院就涉及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排期今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