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案》之後:新聞自由在香港法律下何去何從

(黃啟暘,香港法律研究者)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2020年在製作 《7.21 誰主真相》專題報道期間,曾向運輸署署長申請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以調查閉路電視片段中出現的車輛與施襲白衣人的關係。惟因運輸署有關電子表格的預設選項中,並無貼近「新聞報導用途」描述的專門選項,她不得已只能選擇聲稱是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作出申請。蔡玉玲後來被警方高調上門拘捕,控以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經審訊後罪成。

蔡玉玲不服定罪,一直堅持上訴,最終於6月初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註1)。坊間有「法治終究獲得彰顯」的稱快,亦有「遲來的正義是否仍算正義?」的質疑,畢竟蔡玉玲已遭本案纏繞兩年多,期間一直蒙受(套用法律的術語)「實質及嚴重的不公」。但正如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9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強調,判決的結果本身固然重要,但「如要對法庭判決作出有意義和有理可據的評論,便應當首先了解法庭的判決理由」。是次案件的判案書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頒佈,其理據可綜述如下:

判決的結果本身固然重要,但「如要對法庭判決作出有意義和有理可據的評論,便應當首先了解法庭的判決理由」。

  1. 儘管《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並無明文規定,但考慮到交通法例的整體運作,以及車主車輛登記等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運輸署署長並非必須無差別允許查冊,而是有權要求有意查冊的人作出申請,並提供包括申請用途等資料,以協助其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有關申請。

  2. 在這前提下,現行申請表格上列出的申請用途包括「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是一個廣泛的概括類別,無論字義上還是鑒於保障新聞自由的憲法精神,都應解釋作針對廣義上有關使用車輛犯罪的真誠新聞調查。

  3. 無論如何,記者為了新聞工作用途查冊,在申請表格上選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向來是廣為接受的做法,從沒有被指虛假,蔡玉玲真誠如此陳述並無不妥,實屬正常。指控她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並非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判決雖然聚焦於道路交通法例條文的正確詮釋,但由於其運用的法律邏輯本身具一定普及性,完全足以延伸至交通以外的範圍,所以對記者工作以至新聞自由在整個香港法律制度中的運作,可以有相當深遠的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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