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鐳射筆15歲少年罪成 官改控罪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議員憂引發濫告

一名15歲少年在「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前,於屯門交通交匯處被搜出藏有鐳射筆、疑經改裝的長傘及行山杖等物品,被控兩罪,周四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聽取裁決。少年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前提出修改控罪,將針對鐳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作「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少年最終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須繼續還押,等待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勞教所、更新中心、教導所報告。

就涉及鐳射筆的控罪,控方本來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或監禁兩年。裁判官裁決前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更改此控罪,改成同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罰不變。至於另一條針對改裝長傘及行山杖的控罪,則以《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檢控,如果被告年滿14歲但不足17歲,須判監禁不超過3年、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少年被捕時尚未滿16歲,上月已滿16歲,他由9月21日被捕當日還押至今。

辯方就裁判官更改控罪提出反對,指辯方一直以原來控罪作抗辯,如控罪有變,有機會影響抗辯方向,對被告造成不公。但裁判官則指,根據《裁判官條例》,如指控與證據不符,裁判官有權修改控罪,而且修改控罪後,被告可重新答辯,不認為此舉會造成無法挽回的不公。少年其後否認修訂後的控罪,控辯雙方沒有傳召新證人或呈上新證據,裁判官隨即作出裁決。

裁判官裁決時指,鐳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信納控方專家證人指,鐳射筆可傷及眼睛及皮膚;而少年同時被搜出頭盔、護目鏡、護膝等防禦裝備,質疑如果他是想和平表達訴求,無須攜帶這些裝備,認為少年有意圖用鐳射筆傷害警方或他人,故裁定他「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至於涉及改裝長傘的控罪,裁判官認為雨傘明顯經過蓄意改裝,可用作傷人,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就少年因藏有鐳射筆而被控「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裁決影響巨大,擔心可能引發警方濫告。涂謹申表示,留意到裁判官承認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指被告承認參與遊行,且攜有頭盔、護膝等防禦性裝備,認為他有意圖以鐳射筆照射警員或他人,故裁定他罪成。涂認為,因該人管有防禦物件,而推斷他藏有的另一件非攻擊性武器,是有意圖用來攻擊他人,這種說法是非常危險,反問如按此道理,被告當時攜有用作防禦用途的頭盔,其實也可用來「扑人」,為何未有被認為是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

涂指出,警方一直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為控罪,可見控方一直沒有掌握足夠證據證明管有鐳射筆是有意圖作出攻擊的武器,擔心裁決可能令警方更容易在沒有法律基礎之下濫用條例,肆意控告他人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指,如案件能上訴至更上級的法院,將有機會作更深入的詮釋和討論,有助減少警方可能誤引條例引致的濫告情況。

蘇惠德曾審理多宗案件,包括判處潘樂陶僭建罪成罰款2萬元;傘運佔領期間男子於海富中心外襲警一案,判處10個月監禁;就旺角衝突襲警案判處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9個月;原審吳文遠三文治案時判囚3周等。蘇惠德亦是審理9.29暴動案的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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