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11幼兒 童樂居職員囚30月

本港近年爆出多宗虐兒事件,其中童樂居事件最為轟動。
本港近年爆出多宗虐兒事件,其中童樂居事件最為轟動。

【本報訊】本報早前率先獨家報道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員工涉嫌虐童案,至今累計共34名女職員被落案起訴。其中一名在童樂居工作逾10年的兼職員工,涉於一個月內虐待15名幼童,包括掌摑、拍打、扯頭髮、摔落地及腳踢幼童等,因而被控15項虐兒罪。被告昨於區院承認當中11罪,涉及幼童共7男4女,被法官李俊文判監30個月。法官指事件涉及短時間內虐待非常年幼的兒童,有事主更遭被告作出14次不當行為對待,除認罪外被告並無任何減刑因素。

本案女被告馮鳳豪(64歲),自2008年起在童樂居任兼職幼兒工作員,至去年初被捕為止。她承認11項虐兒罪,另有4項虐兒罪獲准於法庭存檔。控罪指她於2021年11月18日至12月13日期間,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男童A、B、D、F、Q、R、女童S、V、AC及一男一女身份不詳兒童。

辯方求情時指稱,被告年幼曾受父親體罰,不自覺跟隨了該管教方式對待涉案幼童。辯方又指被告性格急躁及執着,加上事發時正值疫情,致工作量大增,令被告對幼童失去耐性而犯案。辯方又指被告現已感後悔及內疚,並向幼童及家長道歉,又指重犯機會不高。

打頭扯髮摔地腳踢

法官判刑時指,涉案幼童只有1至3歲,沒有反抗能力且不懂投訴。被告的不當行為亦被其他在場幼童看到,有幼童更曾倣效被告行徑。法官又指被告的求情,並沒有任何減刑因素,一眾事主的行為偏差,亦僅屬雞毛蒜皮小事,不會令照顧者被激怒。法官指除被告認罪外,並無任何減刑因素,故將她判囚30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期間在童樂居內分別虐待涉案11名事主,包括拍打頭部,捏臉頰、掌摑、扯頭髮、抬起再摔落地及腳踢他們等,有部分時間更同時虐待多名幼童。男童D方面,被告曾多達14次對他作不當行為,包括扯着他的手及把他摔到地上等;男童R方面,亦曾遭被告扭他耳朵及拍打他頭部8次。被告所有虐待行為,均被童樂居的閉路電視拍下,並於去年1月7日被捕。

本案是第二宗在區院審理的同類型童樂居案件,被告判囚30個月亦是暫時最高的判刑;而首宗在區院處理的同類型案件,涉案被告在上月判囚27個月。據資料顯示,在裁判法院處理的16名童樂居案被告,已全部審結,分囚4周至15個月不等,餘下的被告則陸續會在區院審理。案件編號:DCCC 54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