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指夾公仔非娛樂毋須領牌 律政司上訴高院下月判

【on.cc東網專訊】在旺角信和中心經營2間夾公仔店的公司於2020年被食環署票控無牌經營,不過九龍城裁判法院於去年初裁定該公司毋須依從《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領牌經營,裁定該公司面對的控罪不成立,因而令夾公仔店被剔出因防疫條例被禁營業的範圍,可以重新營業。律政司不服裁決,並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今開庭處理其上訴。律政司力陳夾公仔店的營運涉及娛樂成分,並非單純的買賣貨物方式營運,且與扭蛋機的情況亦有差異,故須領牌經營。法官最終決定押後至8月24日下午頒發書面判詞。

涉案的公司是Claw Boss Limited,案發時為信和中心閣樓及2樓兩個約400呎舖位的經營者,該公司2名負責人今亦有到庭。食環署於2020年1月22日到該2個舖位巡查,發現2舖合共有32部夾公仔機,其後票控該兩舖沒有依從《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領牌經營。據悉除本案外,食環署亦先後票控多間同類型的夾公仔店,但因要等候本宗上訴案,故正暫停該些案件的司法程序。

律政司一方指,涉案的夾公仔店涉娛樂成分,會惹人群聚集,影響公眾衞生安全。律政司指夾公仔機除了是機械裝置外,亦是以娛樂為由而設計的機動遊戲,遊玩過程會令人產生歡愉。涉案公司指稱該些舖位是不會關門,且是由每台夾公仔機的台主自行經營,店舖沒有責任控制人流,如政府要管制該些夾公仔機,應由立法會修改相關法例,而非用現時條例檢控,因等同無限擴闊條例。但律政司指該些台主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機台,涉案公司並非無派職員到舖內,且不會隨意讓人擺放東西。而且即使他們是放棄管制現場亦不等於毋須管制現場;現時以此條例票控,亦不等於無限擴闊條例。

另外法官曾提出,律政司一方指夾公仔機應列入《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何以扭蛋機就不列入相關條例?律政司一方指因扭蛋機販賣的產品,使用者只要付費必定扭到產品,等同售賣貨物一樣,只是未必是其心頭好。據食環署執法時向律政司索取之法律意見,扭蛋機附帶遊樂成分,但主要是銷售及販賣物品,是否執法則視乎個案而定。公司一方則力陳,夾公仔機與扭蛋機無異,亦屬於銷售產品,而且夾公仔機亦有一個模式,可調校至夾到一定次數便可夾到禮品,台主可容許使用者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然後在無限時內最終夾到禮物,故與扭蛋機的銷售模式無異。律師又指律政司的意見指扭蛋機有娛樂成分卻毋須領牌,實屬選擇性執法。律政司回應指,「夾公仔機」玩家須控制成功才抓到產品,過程中需技巧及判斷,部分機種雖設有「必中模式」但並非單純的銷售貨物方式。

案件編號:HCMA 503/2021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