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老師涉侮辱五星旗受審 官押後明天裁決

【on.cc東網專訊】兼職補習老師被指於去年7月1日,在黃大仙將豎立在路旁的3幅五星旗扯下玷污。事後他被控1項侮辱國旗罪,案件今日(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控辯雙方今天均已完成舉證及陳詞,裁判官莫子聰押後至明天(8日)裁決,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罪指23歲被告彭子健於2021年7月1日,在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3幅五星旗。據悉,被告將涉案五星旗扯下後,再拋棄至垃圾桶。調查本案的蘇姓警員供稱,當日接報到場,在收到及查看報案者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後,以片段中涉案人的年紀、髮型及衣着等特徵開始追查。蘇指曾查看案發地點附近茶餐廳的閉路電視,確定涉案人於犯案後走入毓華里,追查下發現涉案人其後進入慈華大廈。他翻查慈華大廈升降機內閉路電視紀錄,鎖定涉案人身處的樓層,於是到該樓層逐家拍門詢問,其後拘捕相關涉案人。蘇在庭上認出被告為涉案人。在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指,本案控方依賴證人及有關行車紀錄對涉案人身份的辨識。庭上播放的行車紀錄儀片段部分內容與控方證人的口供不符,辯方認為該證人對辨識涉案人身份有不清晰的地方。片段內的涉案人犯案後進入毓華里後,不排除涉案人會於其他位置離開。控方證人供稱涉案人於犯案時佩戴眼鏡及口罩,這是重要的外觀辨識,而蘇警員作供時沒有提及,因此在外觀上不是毫無合理疑點。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何時穿着有關衣物及到過有關地方,因此應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 35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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