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助衝突向人噴清潔劑傷人罪成 上訴今遭駁回

高院今天駁回李譯喬的上訴。
高院今天駁回李譯喬的上訴。

前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及李文浩,前年在聯合辦事處門外張貼「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字句,有市民到場抗議。劉的妻子、網絡紅人「搣時潘」(潘書韻)和一名有博士學歷的議員助理,因涉嫌襲擊在場人士而被起訴。其中「搣時潘」在開審前離港缺席聆訊,法庭已向她發出拘捕令。議助則因向人群噴清潔劑,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被判囚6個月2星期。他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今天(9日)被原訟庭法官黎婉姬頒書面判詞駁回。

上訴人李譯喬被指於2020年3月9日在劉家衡和李文浩的辦事處,高舉內有清潔劑的噴壺,噴向當時在辦事處外抗議的市民;他已於今年4月服刑完畢。上訴方提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證據去肯定上訴人所噴的是清潔劑「藍威寶」,亦未能排除上訴人是出於抗疫理由而噴灑消毒液。法官在判詞表示,根據事主證供,遭上訴人用液體噴中後,她感到雙眼特別刺痛、痕癢及流眼水,面部像過敏一樣開始慢慢變紅,可見該液體絕非日常噴於外露皮膚的消毒劑,黎官亦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觀察,上訴人當時手持的容器形狀與一般常用藍威寶樽相似,液體亦是藍色,而且不論該液體是清潔劑抑或酒精稀釋液,關鍵是它可以對身體造成刺激,而被告噴射液體時,雖然高舉噴壺,但噴嘴向下朝著事主頭部方向,明顯是蓄意針對事主。

判刑方面,上訴方提出原審裁判官判刑過重,並指如果涉案噴射的液體有可能不是清潔劑,量刑時應採納這個對上訴人較有利的基礎。惟法官指出,案發時數十名群眾在辦事處門外聚集。他們剛到場時,氣氛還算平和,上訴人的襲擊行為有刺激群眾情緒、引起更大衝突的風險,而上訴人在初次噴中事主後,變本加厲向她頭部繼續噴射,這些均是加重罪責的因素。原審裁判官亦已清晰排除壺內液體是消毒劑的可能性,故法官亦駁回上訴人的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HCMA 60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