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生效前3成平台拒移除連結 鍾麗玲指情況不理想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上月8日刊憲《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引入兩級制的新「起底」罪行,將起底刑事化,並賦權私隱專員權力要求有關平台移除起底訊息。私隱專員鍾麗玲今日撰文表示,針對司法人員的「起底」行為,「是對法治基石的攻擊,應予制止」,她又指,公署過去2年曾去信300多次予18個平台,要求營運者移除逾6000條涉「起底」連結,約70%跟從,形容情況不理想。
鍾麗玲表示,過去兩年,公署曾超過300多次去信18個平台營運者要求移除超過6,000條「起底」網站連結,但由於要求並非強制性,僅有約7成「起底」網站連結被移除,情況並不理想。她說,由於網絡世界沒有地域限制,新訂條文具有域外管轄權,專員可向能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人士送達停止披露通知;就電子訊息而言,這包括香港境外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營運者。違反停止披露通知即構成罪行。此外,為有效防止社會上大規模或重複發生「起底」罪行,《修訂條例》亦賦權專員向原訟法庭申請強制令 。
對於修例會否影響言論自由,鍾麗玲表示,其中針對司法人員的起底行為,是對法治基石的攻擊,應予以制止。她又指,修例不會影響正常和合法的營商活動,亦不會影響市民現時享有的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強調言論自由不包括濫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以及對受害人造成傷害。
條例目的是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對起底罪行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以及賦予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訊息。
《修訂條例》引入兩級制的新「起底」罪行。第一級罪行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第二級罪行是除符合上述新罪行的元素外,當個人資料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時,即構成此罪行。為適當地涵蓋對「起底」受害者造成的痛苦或損害,「指明傷害」一詞被廣泛定義為 (一)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二)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三)導致擔心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四)財產受損。
在兩級制下,任何人違反第一級「起底」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任何人違反第二級「起底」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兩項新訂罪行擴大了保障範圍,涵蓋資料當事人的家人。